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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的三层构造之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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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9-192,共14页
《民法典》居住权呈现出结构化、层次性和价值多元的特质,但其制度设计未适当提取公因式,有待透过宽松的解释立场,完善和充实其三层法律构造的具体细节。《民法典》第366-370条形成第一层构造中的合同居住权,对其主体、客体、权能、消... 《民法典》居住权呈现出结构化、层次性和价值多元的特质,但其制度设计未适当提取公因式,有待透过宽松的解释立场,完善和充实其三层法律构造的具体细节。《民法典》第366-370条形成第一层构造中的合同居住权,对其主体、客体、权能、消灭事由应该采取文义解释、目的性扩张、目的解释及体系解释等不同解释方法,在恪守物权法定原则之外有效保护契约自由。《民法典》第371条形成第二层构造中的遗嘱居住权,其在设立方式与形式、继承与转让、登记效力等方面,参照适用合同居住权规则的空间非常有限,法律适用机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第1090条等形成第三层构造中的法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于其类型化的基础上,需要朝具体化的方向填补漏洞。从而,促进居住权在我国的规范体系化和内容本土化之成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居住 遗嘱居住权 法定居住 裁判居住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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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规范适用的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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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建生 《法治研究》 2023年第3期95-105,共11页
《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通过解释论加以展开。《民法典》的规定坚持了居住权的人役性,但其与传统人役权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其人役性主要体现为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家庭关系和无偿性都不再是其属性要求。《民法典》并未排... 《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通过解释论加以展开。《民法典》的规定坚持了居住权的人役性,但其与传统人役权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其人役性主要体现为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家庭关系和无偿性都不再是其属性要求。《民法典》并未排除法定居住权,可由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通过裁判确认。基于人役权的属性要求,居住权人限于自然人。为了准确界定居住权人的范围,应当对居住权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进行区分。居住权的消灭事由除了期限届满和居住权人死亡之外,还应包括居住权人抛弃居住权、居住权人和所有人身份混同、居住房屋灭失和居住权人滥用居住权等。以遗嘱设立居住权时不限于书面形式,只要满足遗嘱的形式要求即可,遗嘱居住权与合同居住权一样自登记时设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 人役 法定居住 遗嘱居住权 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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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型居住权生效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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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晓明 洪嘉欣 《法治社会》 2023年第5期34-44,共11页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参照适用”的方式对遗嘱型居住权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内容简略、意旨不明,导致对其生效时间之认定还存在较大争议。围绕参照哪一法条取得居住权、以何种法律事实为生效要件等问题,形成了“登记生效主义...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参照适用”的方式对遗嘱型居住权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内容简略、意旨不明,导致对其生效时间之认定还存在较大争议。围绕参照哪一法条取得居住权、以何种法律事实为生效要件等问题,形成了“登记生效主义说”“登记宣示主义说”与“登记对抗主义说”诸种学说。有关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时间,应根据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特性,综合考虑物权变动规则和继承原理加以确定,而非必然参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以遗赠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可以参照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采登记生效主义;遗嘱继承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故通过遗嘱继承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宜采登记宣示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居住 法律适用 生效时间 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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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的解释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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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玉莹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67-79,共13页
《民法典》参照适用规定的解释应考虑不同语境和体系。居住权参照适用的解释关系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时间,是《民法典》第230条与第371条规定冲突的实然表现,也是作为居住权设立载体的合同与遗嘱性质差异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对... 《民法典》参照适用规定的解释应考虑不同语境和体系。居住权参照适用的解释关系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时间,是《民法典》第230条与第371条规定冲突的实然表现,也是作为居住权设立载体的合同与遗嘱性质差异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对居住权进行“参照适用”解释适用时,应综合考虑物权变动规则和继承原理,在广义继承的概念下明确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应尊重继承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继承开始即生效力,登记仅产生宣示效力;遗赠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则应参照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规定,登记始生效力。二者结合使居住权的“参照适用”获得更圆满的解释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参照适用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 生效时间 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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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居住权的体系性阐释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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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倩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00-110,共11页
遗嘱设立居住权与《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体系解释的必要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性质是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三种处分遗产形式之外的独立方式;遗嘱设立居住权以遗嘱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必要前提... 遗嘱设立居住权与《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体系解释的必要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性质是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三种处分遗产形式之外的独立方式;遗嘱设立居住权以遗嘱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必要前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一方不同意设立居住权的,应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房屋不在此限;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限于书面形式,限制行为能力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均为有效;遗嘱设立居住权为双方法律行为,自遗嘱相对人作出接受居住权意思表示时同时发生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设立居住 共有财产分割 形式要件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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