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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遗嘱执行的比较法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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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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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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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2013年第2期62-73,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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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继承法修改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C82007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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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后在法律上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的处分及其他有关事项,系实现遗嘱内容所必须的手段。遗嘱的提示仅在于使相关继承利害关系人知悉遗嘱的存在,并不以检证、判定遗嘱的真伪为目的。依我国具体国情,遗嘱的提示与开视场所应当以遗嘱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宜。遗嘱执行人既非代理人,也不是基于其固有权执行职务,而是信托关系的受托人。自继承开始至遗嘱执行终了,继承人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根据这些原则,针对我国民法典继承编遗嘱执行部分草拟若干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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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嘱执行人
遗嘱共同执行人
遗嘱提示
遗嘱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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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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