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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完善遗嘱见证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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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分
梁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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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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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79-8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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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西南石油大学人文专项基金项目"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关问题研究"(2015RW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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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处理遗嘱纠纷主要是审查遗嘱的效力。遗嘱见证人于遗嘱的效力有极大影响,一些遗嘱可能仅仅因为见证人资格不当而致无效。我国《继承法》将遗嘱分为五类,其中有四类遗嘱涉及遗嘱见证人。我国遗嘱见证人制度极为粗疏,相关研究很多,但是仍然有遗漏的问题未予充分讨论,在《继承法》修订并入我国民法典之际,应一并考虑。遗嘱见证人资格需要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备证明能力;需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较大利害关系。在其排除范围方面,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范围应该适当减缩,但应增加离婚配偶与同居人的回避问题。在遗嘱见证程序上,应规定亲临现场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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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继承法
遗嘱
遗嘱见证人
见证人资格
遗嘱见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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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aw of succession
will
witness of will
qualification of witness
procedure of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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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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