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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遗嘱设立居住权的体系性阐释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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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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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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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00-110,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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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民法典继承编的价值定位与规范配置”(2018MFXH0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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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遗嘱设立居住权与《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体系解释的必要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性质是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三种处分遗产形式之外的独立方式;遗嘱设立居住权以遗嘱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必要前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一方不同意设立居住权的,应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房屋不在此限;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限于书面形式,限制行为能力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均为有效;遗嘱设立居住权为双方法律行为,自遗嘱相对人作出接受居住权意思表示时同时发生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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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嘱设立居住权
共有财产分割
形式要件
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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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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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的解释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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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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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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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67-79,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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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参照适用规定的解释应考虑不同语境和体系。居住权参照适用的解释关系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时间,是《民法典》第230条与第371条规定冲突的实然表现,也是作为居住权设立载体的合同与遗嘱性质差异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对居住权进行“参照适用”解释适用时,应综合考虑物权变动规则和继承原理,在广义继承的概念下明确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应尊重继承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继承开始即生效力,登记仅产生宣示效力;遗赠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则应参照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规定,登记始生效力。二者结合使居住权的“参照适用”获得更圆满的解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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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参照适用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生效时间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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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pplication by reference
creation of residence right by means of will
effective time
change of proper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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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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