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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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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本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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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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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78-86,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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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不同于普通债权合同,应当规定于《继承法》中。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解除等问题,《继承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修订后的《继承法》应扩大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范围,增加对协议内容约定不明时的补充性规定,细化协议解除事由及解除方式的规定,完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规范,以增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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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赠扶养协议法律适用解除事由
效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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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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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谈遗赠扶养协议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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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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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1986年第3期67-6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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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是“养老育幼”精神在我国继承法中的体现。从这一条文的规定中,呵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特点。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扶养人和受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按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这个协议,受扶养人在世时,扶养人就首先对他承担扶养帮助的义务;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就可以接受遗赠。这就使之与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区别开来。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都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都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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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赠扶养协议
受扶养人
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
扶养关系
协议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意思表示
法定继承人
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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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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