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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增加规定邮轮旅游之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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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3期16-32,共17页
《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应当创设针对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修改该章已有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客票的功能、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规定,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二是在该章增加第二... 《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应当创设针对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修改该章已有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客票的功能、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规定,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二是在该章增加第二节"邮轮旅游",规定邮轮旅游的定义、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告知义务、航程变更及其处置、旅客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邮轮休闲娱乐服务、旅行社的责任限制权利、贵重物品免责的排除适用、航行事故与非航行事故分离原则,而将该章现有规定作为第一节"一般规定";三是在"船员""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章增加邮轮旅游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邮轮旅游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邮轮旅游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邮轮旅游服务合同 邮轮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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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论要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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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年第2期116-135,共20页
当前我国实践中邮轮旅游服务合同大多依据消费者合同的规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作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主要内容的邮轮船票条款普遍规定适用域外法律,邮轮船票销售合同作为商事合同则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当前我国实践中邮轮旅游服务合同大多依据消费者合同的规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作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主要内容的邮轮船票条款普遍规定适用域外法律,邮轮船票销售合同作为商事合同则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难以适应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尤其是邮轮航行于公海时不存在对应的服务提供地法律;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适用域外法律不利于旅客寻求救济,船票法律适用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亦非当然有效。邮轮旅游基础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以旅客经常居所地法为原则,多数情形下即为中国法律,同时允许旅客单方选择适用船旗国法、邮轮公司主营业地法抑或停靠港所在地法等与特定邮轮旅游存在客观联系的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邮轮旅游服务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法律适用 船票条款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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