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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模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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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友连 洪莹香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220-224,共5页
非独创性数据库具有很高的价值,制作者进行了实质性的投入。特别权利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模式和合同格式条款模式均无法为非独创性数据库提供有效的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其使得权利体系更加清晰,能... 非独创性数据库具有很高的价值,制作者进行了实质性的投入。特别权利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模式和合同格式条款模式均无法为非独创性数据库提供有效的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其使得权利体系更加清晰,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具备共同的法律基础并契合保护程度的要求。在非独创性数据库邻接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上,应明确权利主体、厘清权能、确定侵权行为形态和界定合理使用范围,以平衡非独创性数据库制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独创性数据库 邻接权保护模式 合理性 可行性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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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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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1期20-25,共6页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创作作品"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法律不得不对新技术引发的新问题作出回应。受制于独创性和作者资格的要求,计算机"创作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其非物质性的客体本质在功利主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创作作品"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法律不得不对新技术引发的新问题作出回应。受制于独创性和作者资格的要求,计算机"创作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其非物质性的客体本质在功利主义的支持下可扩张为著作权法的特殊保护对象,并可采用邻接权的保护模式。那些主要依赖程序运行、或用户虽能控制但无法改变运行结果的计算机"创作作品",作为计算机软件与操作系统互动产生的必然结果,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以外。同时为了兼顾投资保护与公众利益,在计算机"创作作品"上仅设立为期十年的财产权,且该权利归属于用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计算机“创作作品” 独创性 作者资格 邻接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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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创作成果”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分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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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玲 王果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2-21,共10页
动物"创作成果"只符合作品的形式要件,不符合作品的实质要件,因而,不是著作权法所规范的作品。其在性质上属于非物质性的信息,并符合财产化条件。动物作为非理性生物成为法律主体,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有障碍。但是,动物又不同... 动物"创作成果"只符合作品的形式要件,不符合作品的实质要件,因而,不是著作权法所规范的作品。其在性质上属于非物质性的信息,并符合财产化条件。动物作为非理性生物成为法律主体,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有障碍。但是,动物又不同于作为创作工具的一般物,它具有思维能力,因而,其"创作成果"不能直接归属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权利归属的标准是对动物"创作成果"有实质性投资。基于动物"创作成果"与著作权法保护信息在表现形式上的一致性,建议采取邻接权保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创作成果 可财产化信息 实质性投资 邻接权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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