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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锦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强制变卖房产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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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1年第4期22-23,共2页
申请执行人:张宝珠,福建省崇安县人。 申请执行人:许庭英,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刘顺兴,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郑森林,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陶恒仁,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被执行人:林锦璋,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张宝珠,福建省崇安县人。 申请执行人:许庭英,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刘顺兴,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郑森林,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陶恒仁,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被执行人:林锦璋,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被执行人林锦璋于1987年期间,因建房先后借申请执行人张宝珠4050元、许庭英4212元、刘颇兴3000元。由于林锦璋借款久不归还,张宝珠、许庭英、刘顺兴于1989年3月分别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审理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申请执行人 市人民法院 许庭 福建省武夷山 张宝珠 郑森林 诉讼保全 崇安 恒仁 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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