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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人清偿代位制度的解释论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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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家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28-41,共14页
《民法典》第524条为新规定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方法论层面,应认为《民法典》第524条存在“开放型漏洞”,应采取个别类推之方式进行填补,该条除了适用于法定清偿代位之外,亦适用于意定清偿代位制度,但意定清偿代... 《民法典》第524条为新规定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方法论层面,应认为《民法典》第524条存在“开放型漏洞”,应采取个别类推之方式进行填补,该条除了适用于法定清偿代位之外,亦适用于意定清偿代位制度,但意定清偿代位制度在适用上必须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在当事人发生三方意思博弈的过程中,原则上无须考虑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意思,这也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对于“合法利益”的理解,基于我国求偿权等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应当采取狭义解释而非广义解释,但须对未来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新案型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在部分清偿代位情形中,采取顺位劣后说相较准共有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清偿代位产生法定债权移转的效果,应基于《民法典》之体系效应,将《民法典》第700条但书所规定的保证场合下的“债权人不利地位之禁止”条款类推适用于第三人清偿代位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代位 法定债权移转 意定代位 合法利益 部分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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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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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晋 邢小四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S2期67-68,共2页
保险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是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完全代位与部分代位、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密切相关的问题。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应当以保险人的名义提起,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的... 保险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是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完全代位与部分代位、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密切相关的问题。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应当以保险人的名义提起,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不足额保险诉讼中,又有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代位 诉讼 管辖 完全代位 部分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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