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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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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世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第5期87-91,共5页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坚持"共犯从属性说"的日本学者诠释共同犯罪人责任根据的有力学说。"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核心就在于将共同犯罪视为一个行为而不是数个行为,所有的行为人对"部分行为"承...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坚持"共犯从属性说"的日本学者诠释共同犯罪人责任根据的有力学说。"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核心就在于将共同犯罪视为一个行为而不是数个行为,所有的行为人对"部分行为"承担整个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严重违背个人责任原则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充分暴露出了现有共同犯罪行为理论的根本缺陷。克服这一根本缺陷的出路就在于认识到行为不仅仅止于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而是必须利用客观存在的外部条件。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正是将他人的行为作为自己行为时所利用的客观条件而具有了独立的行为。因此,每个共同犯罪人是对自己独立的行为而不是"部分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从属性说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利用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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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贪污案看间接正犯的实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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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自刚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65-67,共3页
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往往会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一并按照《刑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量刑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间接正犯的问题在现实中却少有剥离和区分,导致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 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往往会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一并按照《刑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量刑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间接正犯的问题在现实中却少有剥离和区分,导致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刑法的间接正犯理论,在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利用者利用被利用者的错误认识完成构成要件行为,被利用者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对利用者应认定为间接正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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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央视大火案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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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庆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5期64-70,共7页
共同过失行为作为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其主要依据源于刑法理论中的"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不应具有共同故意中的"意思联络",不应以共同故意中的"意思联络"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不宜用共同故... 共同过失行为作为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其主要依据源于刑法理论中的"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不应具有共同故意中的"意思联络",不应以共同故意中的"意思联络"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不宜用共同故意诠释共同过失犯罪,而应当结合有关过失理论诠释共同过失犯罪。比较共同过失犯罪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与"分别处罚"两种处罚原则,应当说采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更优于"分别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央视大火案 共同过失 分别处罚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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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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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艳平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66-68,共3页
本文分析了共同犯罪的既遂问题,介绍了认定共同犯罪既遂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结合当前理论和实务,分析了共同犯罪的预备问题、共同犯罪的未遂问题,重点分析了共同犯罪中部分人存在中止行为时,如何对各共同犯罪人准确定罪的问题。
关键词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 整体共犯 个体共犯 脱离共犯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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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既遂则全体既遂”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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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诗忠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68-73,共6页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归责原则只是要求实施"部分行为"的参与人对整个犯罪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人犯罪既遂则全体既遂"。犯罪既遂形态在理论上是一个独立且复杂的问题,不能以&qu...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归责原则只是要求实施"部分行为"的参与人对整个犯罪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人犯罪既遂则全体既遂"。犯罪既遂形态在理论上是一个独立且复杂的问题,不能以"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为由,不加分析地去抹煞犯罪既遂形态判断的独立性。"共同(独立)教唆犯""亲手犯共同正犯""共同实行过限""犯罪对象分担"的共同犯罪的既遂判断标准,无法适用"一人犯罪既遂则全体既遂"原则。在此意义上,对共同犯罪中的"一人犯罪既遂则全体既遂"应当重新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一人犯罪既遂则全体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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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实行犯肯定说之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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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浩雨 《怀化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63-67,共5页
片面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如果将片面实行犯视为单独犯,则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嫌。共同正犯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实质是"全部行为全部责任",对片面实行犯按该原则处罚并未违反责... 片面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如果将片面实行犯视为单独犯,则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嫌。共同正犯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实质是"全部行为全部责任",对片面实行犯按该原则处罚并未违反责任主义原则。此外,采用何种共犯本质学说与是否承认片面实行犯并无必然关联。通过对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教义学解读可以发现,片面实行犯符合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存在相关判决。因此,我国应采用片面实行犯肯定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片面实行犯 单独犯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行为共同说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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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继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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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昭武(译) 《东南法学》 2022年第2期256-272,共17页
对于伤害罪的案件,最高裁判所平成二十四年(2012年)11月6日决定认为,对于共谋、参与之前已经造成的伤害结果,由于后行为人的共谋以及基于该共谋的行为与该伤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承担作为伤害罪之共同正犯的责任,仅仅对由共谋、... 对于伤害罪的案件,最高裁判所平成二十四年(2012年)11月6日决定认为,对于共谋、参与之前已经造成的伤害结果,由于后行为人的共谋以及基于该共谋的行为与该伤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承担作为伤害罪之共同正犯的责任,仅仅对由共谋、参与之后足以引起伤害的暴力行为对先行为人的伤害结果的发生所做出的贡献,承担作为伤害罪之共同正犯的责任。对于伤害罪、伤害致死罪能否成立承继的共犯,该问题既涉及可否对伤害(死亡)结果分开评价这种实务上的问题,也涉及是否成立承继的共犯这种理论上的问题。共同正犯的法律效果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其根据必须运用共同正犯的归属原理中的“行为相互归属论”进行解释:对中途参与的后行为人而言,只可能将共谋之后的行为与结果归属于他,而不能将先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也归属于他,因而就承继的共同正犯而言,应采取全面否定说;但帮助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针对法益的从属性侵害,如果对由先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施加了因果性,在此限度之内能肯定承继。不过,有关诈骗罪的案件,最高裁判所平成二十九年(2017年)12月11日决定既不要求对先行行为的效果的利用也不要求中途参与者的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而是以欺骗行为与财物收受行为之间的整体性为理由,肯定对整个欺骗行为的归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继的共同正犯 伤害罪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共同正犯 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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