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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兼论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与时俱进理解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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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忠志 《科技与法律》 2007年第5期9-15,共7页
"以社会关系的性质为主,以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是违反逻辑的;经过分析,划分传统部门法的真正标准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之性质"。然而根据"权利义务之性质"的划分... "以社会关系的性质为主,以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是违反逻辑的;经过分析,划分传统部门法的真正标准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之性质"。然而根据"权利义务之性质"的划分标准无法说明科技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要确立科技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部门法地位,必须转换视角。在论证科技法应该并且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基础上,认为科技法是对一国的法律体系按照社会生活领域标准划分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是与国际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军事法、教育法、体育法、卫生法等相并列的部门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法 法律体系 部门法划分标准 社会关系性质 社会生活领域 领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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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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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超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3期61-66,共6页
关于教育法的地位长期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部门法划分有两个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二是该国法制建设状况即法律调整的现状。教育法并不等于调整教育领域的法,而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教育关系并不等于教育领域... 关于教育法的地位长期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部门法划分有两个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二是该国法制建设状况即法律调整的现状。教育法并不等于调整教育领域的法,而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教育关系并不等于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教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法律调整的原则和方法具有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殊性;1999年12月8日首次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的召开,宣布了我国已经形成内容完备、结构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结束了多年来教育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教育法独立从可能变成了现实,也使“教育行政法”说从真理变成谬误。教育法现已独立而与行政法同属于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法 部门法划分标准 行政法 教育法律关系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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