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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典化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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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磊 姜雨禾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94-103,171,172,共12页
探索党内法规的法典化对于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诸如“法典编纂的逻辑基础”“法典化的程度”“法典编纂的规范来源”等三个理论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讨。法典编纂的一般规律要求以部门法划分为基础,而党内法规的“1+4”... 探索党内法规的法典化对于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诸如“法典编纂的逻辑基础”“法典化的程度”“法典编纂的规范来源”等三个理论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讨。法典编纂的一般规律要求以部门法划分为基础,而党内法规的“1+4”板块划分与这一要求存在逻辑差异,故为保障党内法规法典编纂的科学性,应回归部门法划分逻辑,以部门为单位展开法典化探索。党内法规的法典化程度应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而为,既不应编纂综合性的“党内法规法典”,也不应认为所有党内法规部门都适合编纂法典。当前,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中,调整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部分展开法典编纂的条件最为充分。编纂党内法规法典,应考虑整合单行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等其他党内法规渊源,在中央党内法规基础上,适度汲取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中的适当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法典化 “1+4”板块 党内法规部门 党的组织法规制度 党内法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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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党内法规部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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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军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 2011年第1期5-9,共5页
党内法规部门就是对现行的党内法规按照所调整的党内法规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把同类的法规规范称为一个法规部门。党内法规部门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中国共产党颁布的现行的所有党内法规进行分类... 党内法规部门就是对现行的党内法规按照所调整的党内法规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把同类的法规规范称为一个法规部门。党内法规部门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中国共产党颁布的现行的所有党内法规进行分类而由同类党内法规规范所组成的整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部门 界定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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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范围及其规范依据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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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帅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93-101,共9页
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要求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规范化,这首先要明确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范围以及各个制定主体制定权的规范依据。在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范围方面,有必要明确党的中央组织、党中央部门的范围,明确中纪委的性质;在党内法规制定... 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要求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规范化,这首先要明确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范围以及各个制定主体制定权的规范依据。在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范围方面,有必要明确党的中央组织、党中央部门的范围,明确中纪委的性质;在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制定权的规范依据方面,有必要通过解释党章、修改党章等途径为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制定权提供党章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央党内法规 部门党内法规 地方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制定主体 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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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需要依法治教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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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冬立 《山东体育科技》 2005年第4期74-76,共3页
目前把教育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治教,实现教育法制化的进程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问题很多。特别是学校体育教育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和问题较为严重。这种状况严重阻碍着学校体育的改革与发展,影响着学校体... 目前把教育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治教,实现教育法制化的进程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问题很多。特别是学校体育教育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和问题较为严重。这种状况严重阻碍着学校体育的改革与发展,影响着学校体育教育的效果和学生体质与健康水平的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校体育 依法治教 部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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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技术性解读——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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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铭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5期105-108,共4页
行政法具有技术性特点。技术规范不能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渊源,但强制性技术标准作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的双重载体,属于部门(技术)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具有自己特有的功能定位和作用。
关键词 技术规范 强制性技术标准 部门(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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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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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月姣 《国际贸易》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0期18-21,共4页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关系》一文论述了我国外贸代理的现状,代理的国际法律规定,我国关于代理的规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对外贸代理制的不适用性等问题。文章还对经贸部新出台的暂行规定作了较详细的解释与说明。
关键词 国际贸易 中国 外贸代理制 法律关系 法律完善 部门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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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基因科技风险规制路径的反思与完善——以宪法与部门法的协同规制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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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晶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00-118,共19页
人体基因科技风险规制的现实需求推进了部门法规制路径的革新,但部门法规制的归责功能化、立法模糊化、预防积极化、行为拟制化引发了公共福利限缩、部门法解释空间扩大、公权力扩张与基本权利干预等困境。这些困境的现实根源在于,人体... 人体基因科技风险规制的现实需求推进了部门法规制路径的革新,但部门法规制的归责功能化、立法模糊化、预防积极化、行为拟制化引发了公共福利限缩、部门法解释空间扩大、公权力扩张与基本权利干预等困境。这些困境的现实根源在于,人体基因科技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对人性构成内在挑战;法律根源在于,部门法的规制功能与规制视角存在局限。宪法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法,通过宪法上的国家任务、权衡方式、基本权利、审查基准弥补部门法规制功能的局限;作为框架秩序,通过二阶风险规制视角、社会子系统沟通框架弥补部门法规制视角的局限。反思性监督机制的优化和基本权利取向解释的运用,有利于深化宪法与部门法的协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体基因科技风险 部门法规 协同规制 反思性监督机制 基本权利取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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