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我国家庭法上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规则之构造--以法定继承制度与遗产酌给制度之严格区分为法理基础
1
作者 谢潇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00-115,共16页
在我国家庭法视阈内,为妥当区分法定继承制度与遗产酌给请求权制度,根据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规范目的,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当被认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并非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不过,倘若没有实际继承遗... 在我国家庭法视阈内,为妥当区分法定继承制度与遗产酌给请求权制度,根据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规范目的,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当被认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并非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不过,倘若没有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契合“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要件之规定,则其仍可借由遗产酌给请求权条款之类推适用,而取得“准寄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或“准扶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继而根据具体情况分得适当遗产。此外,就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类推适用遗产酌给请求权条款而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遗产酌给请求权之规范旨趣,结合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法定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因素,酌定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酌给请求权人 产酌给请求权 法定继承 酌情分得遗产权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