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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采用补救措施”中各种形式的立法归属——评《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形式
1
作者
朱敏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75-77,共3页
《合同法》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对采用补救措施中退货,减价及修理、更换与重作等形式的分析,可以得出采用补救措施实际不应作为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存在。《合同法》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
《合同法》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对采用补救措施中退货,减价及修理、更换与重作等形式的分析,可以得出采用补救措施实际不应作为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存在。《合同法》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人们对相关规范性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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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采用补救措施
退货
减价
修理
更换与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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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重新审视“采用补救措施”中各种形式的立法归属——评《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形式
1
作者
朱敏霞
机构
江苏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75-77,共3页
文摘
《合同法》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对采用补救措施中退货,减价及修理、更换与重作等形式的分析,可以得出采用补救措施实际不应作为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存在。《合同法》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人们对相关规范性质的认识。
关键词
采用补救措施
退货
减价
修理
更换与重作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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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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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新审视“采用补救措施”中各种形式的立法归属——评《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形式
朱敏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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