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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规则视域下部分请求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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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继好 叶纯吉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96-119,共24页
司法案例表明实务通常以重复起诉规则规制部分请求,并辅之以利益衡量方法。部分请求的规制问题应当转换学理研究视角,应以《民诉法解释》(1)第247条即重复起诉规则的规范检视为中心,继而考量其他利益要素。重复起诉规则应抛弃诉讼请求要... 司法案例表明实务通常以重复起诉规则规制部分请求,并辅之以利益衡量方法。部分请求的规制问题应当转换学理研究视角,应以《民诉法解释》(1)第247条即重复起诉规则的规范检视为中心,继而考量其他利益要素。重复起诉规则应抛弃诉讼请求要件,诉讼标的要件应回归以请求权为识别标准的旧实体法说,识别可参照《民法典》中的请求权基础。实践中,部分请求的典型类型在民事案由中集中表现为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在以“当事人+诉讼标的”两项重复起诉规则之要件检视下应当否定部分请求的合法性。但是,围绕重复起诉规则的法律规范解释下,应当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例外允许部分请求的提起:一为符合《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第2款之规定,即具有实体法的明确规定;二为《民诉法解释》第248条之规定,即存在新事实的情形,如后续治疗费;三为依据不可预料说后诉不应受到前诉既判力拘束力的情形,如后发性后遗症;四为原告于前诉提起全部请求具有客观困难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部分请求 重复起诉规则 诉讼标的 后发性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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