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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大事实遗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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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寿荣 鲁志强 《理论月刊》 2005年第7期104-106,共3页
知悉完整信息,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提出只有重大事实遗漏才构成对完整性的违反,只有具有重大性才构成重大事实遗漏,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构成重大事实遗漏的一个例外。
关键词 信息披露完整性 重大事实遗漏 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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