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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保人欺诈情形下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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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玉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1-66,共6页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欺诈情形下,保险人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项下的合同撤销权,还是《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排斥性竞合时,适用规范只能“择二选一”,即行使《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欺诈情形下,保险人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项下的合同撤销权,还是《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排斥性竞合时,适用规范只能“择二选一”,即行使《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为了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充分体现“最大善意”原则,解决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难的问题,需要在保险法修订时增加关于继续性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则,以弥补保险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严重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性告知 欺诈性索赔 合同撤销权 合同解除 重大事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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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意义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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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良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75-85,234,共12页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已经实施,然而学术界对违约方合同解除仍有否定和质疑,深刻理解该制度的定位及其意义仍极为必要。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不但与合同严守并不冲突,而且能解决其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的合同僵局问题...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已经实施,然而学术界对违约方合同解除仍有否定和质疑,深刻理解该制度的定位及其意义仍极为必要。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不但与合同严守并不冲突,而且能解决其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的合同僵局问题。基于制度体系的考量,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不是世界合同法史上的异类而是新的贡献。目前有些学者提出的其他替代措施如现实支付赔偿以及重大事由解除,在规范意义上和可接受度上无特别优势,其中将现实支付赔偿作为解除条件还是错误的。违约方合同解除的司法适用需关注既有的司法文件和司法案例,注意将解除时间点置于解除通知后起诉前才能够有效实现规则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方合同解除 《民法典》 合同僵局 重大事由解除 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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