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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重大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
1
作者 章国庆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4年第8期43-45,共3页
关键词 《行政许可法》 重大利害关系 法律地位 法制建设 以人为本 执政理念 《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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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完善 被引量:1
2
作者 刘竞 骆小春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26-135,共10页
《保险法》以格式免责条款作为划分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强度的标准,存在逻辑缺陷,在实践中引发争议和混乱。《民法典》在格式条款订入规则中扩大了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范围,借鉴其理念并结合保险合同自身特点,构建以条款重要性、信息... 《保险法》以格式免责条款作为划分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强度的标准,存在逻辑缺陷,在实践中引发争议和混乱。《民法典》在格式条款订入规则中扩大了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范围,借鉴其理念并结合保险合同自身特点,构建以条款重要性、信息获得可能性和利益均衡性为标准的多层次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体系更为合理。扩大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范围的同时,应降低保险人义务履行之证明标准。保险人提供投保人签署或摘抄含有保险人履行义务内容的声明,可认定保险人已完成信息提供义务的初步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 重大利害关系 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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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保险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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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詹昊 喻丹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0年第9期8-14,共7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公布以来,关于《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修改引发了广泛关注。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甚至被称为附和性合同)。《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必将直接影响保险条款。本...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公布以来,关于《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修改引发了广泛关注。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甚至被称为附和性合同)。《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必将直接影响保险条款。本文主要分析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相关规定对保险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并认为《民法典》生效后将保险条款划为三类格式条款,针对该三类不同的格式条款,保险人的提示及说明义务各有不同。其中,对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主动提示并且主动明确说明;对于保险条款中其他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主动提示且主动说明;对于保险条款中与投保人无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人虽不需要提示但应当主动说明。对于保险人如何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本文建议可以在格式条款中将“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区分开来,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提示,如此也可避免标识内容范围过大而导致无法凸显本应提示及说明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提示及说明义务 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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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7条修订:必要性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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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世扬 刘景琪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112-126,共15页
《保险法》第17条修订的必要性源于区分构造之弊、功能扩张之弊和制度衔接之需,为此需根植于本土制度进行完善。实现说明义务内容的功能归位,宜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转变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重大利害关系”的解构应从两... 《保险法》第17条修订的必要性源于区分构造之弊、功能扩张之弊和制度衔接之需,为此需根植于本土制度进行完善。实现说明义务内容的功能归位,宜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转变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重大利害关系”的解构应从两方面进行:首先,《民法典》第497条蕴含的“排除无评价可能性的条款”思路与“重大利害关系”的反面解构存在契合性,作为排除事项之一“核心给付条款”的范围应限于对价款和主体仅作关键性定义或者描述的条款以及合同标的条款;其次,应在合同主要条款范围内对“重大利害关系”进行正面的类型归整,其范围涵盖对价款有限制或改变表述的条款、对主体设定年龄或者职业限制的条款、承保风险相关条款、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法定和特别约定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解决争议的办法。说明义务履行的功能归位需在明确“理性外行人”实质标准的前提下,以“主动提示+被动说明”实现制度衔接的契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 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重大利害关系
原文传递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和497条第2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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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嘉媛 《时代人物》 2022年第34期108-110,共3页
通过对比各地法院民事判决书对《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认定和效力评价,发现法院在审查“格式条款”的效力上,主要是结合条款内容和外在形式进行判断,但是对于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中“不成为... 通过对比各地法院民事判决书对《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认定和效力评价,发现法院在审查“格式条款”的效力上,主要是结合条款内容和外在形式进行判断,但是对于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中“不成为合同内容”和497条第2项规定“无效”情形,在实务中的区分界限并不清晰。通过对《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和497条第2项规定的法律构成要件及法效果的分析,可通过《民法典》第497条第2项进行限缩解释,并在诉讼请求权基础的适用两个方面对两个条文的适用进行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无效 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提示义务 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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