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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和497条第2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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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嘉媛 《时代人物》 2022年第34期108-110,共3页
通过对比各地法院民事判决书对《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认定和效力评价,发现法院在审查“格式条款”的效力上,主要是结合条款内容和外在形式进行判断,但是对于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中“不成为... 通过对比各地法院民事判决书对《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认定和效力评价,发现法院在审查“格式条款”的效力上,主要是结合条款内容和外在形式进行判断,但是对于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中“不成为合同内容”和497条第2项规定“无效”情形,在实务中的区分界限并不清晰。通过对《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和497条第2项规定的法律构成要件及法效果的分析,可通过《民法典》第497条第2项进行限缩解释,并在诉讼请求权基础的适用两个方面对两个条文的适用进行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无效 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提示义务 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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