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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若干疑难问题 被引量:2
1
作者 沈新康 曹坚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4年第1期101-106,共6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责任事故类犯罪的一种 ,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有较大难度。本文着重分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义、该罪的犯罪主体及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含义及犯罪结果等问题。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主体 结果 工程质量标准 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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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探析 被引量:1
2
作者 孟庆鹏 刘飞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98-101,共4页
针对《刑法》第137条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的规定范围略显狭窄的缺陷,提出应当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增加下列主体:将工程建设的相关自然人及人合性组织列入本罪的调整范围;另外,还应当将"勘察单位"、"工程... 针对《刑法》第137条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的规定范围略显狭窄的缺陷,提出应当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增加下列主体:将工程建设的相关自然人及人合性组织列入本罪的调整范围;另外,还应当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增列为本罪主体,以利于对本罪的制裁与预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主体 单位犯 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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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2
3
作者 吴华清 《检察实践》 2004年第4期2-4,26,共4页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认定 刑法 第137条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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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被引量:2
4
作者 吴占英 《孝感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63-67,共5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现行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文章就增设本罪的必要性、本罪的构成特征、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工程质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刑法 构成特征 区分界限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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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5
作者 袁力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3年第4期124-125,共2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影响到实践中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打击,文章建议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将结...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影响到实践中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打击,文章建议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将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同时增加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质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客观方面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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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之立法不足与司法缺失
6
作者 俞小海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8年第7期166-167,共2页
我国刑法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设置上存在先天性的立法不足和后天性的司法缺失。作为极其重要的部门法和保障法,刑法理应在应对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以及预防和控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方面发挥积极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惩罚功能。... 我国刑法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设置上存在先天性的立法不足和后天性的司法缺失。作为极其重要的部门法和保障法,刑法理应在应对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以及预防和控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方面发挥积极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惩罚功能。完善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中引入过失危险犯的理论并在刑事立法上加以贯彻,是弥补刑法缺失的有效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立法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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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相关问题探讨 被引量:2
7
作者 张明生 张清鸿 王宏斌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期14-15,19,共3页
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新增设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造成巨大损失。本文就此作一探讨。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意义近来发生的数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并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举国关注的重庆綦江县人行彩虹桥整体垮塌事件只是其中的一例。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几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 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标准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直接责任人员 工程质量事故 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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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8
作者 宗晔 胡东杰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4期41-44,共4页
本文阐述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主观上是由于工程建设参与者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所造成的。文中列举了注意义务包括结果的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 ,并指出注意义务的来源以及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 工程事故 主观要件 注意义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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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过失危险犯研究 被引量:1
9
作者 刘媛姣 《普洱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59-61,共3页
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的质量安全隐患突显,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为实害犯已不能满足严峻形势的需要,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增设此罪的过失危险犯,其主观心态为故意违法、过失致害,客观表现为具体的高度危险结果,建议在原有罪名... 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的质量安全隐患突显,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为实害犯已不能满足严峻形势的需要,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增设此罪的过失危险犯,其主观心态为故意违法、过失致害,客观表现为具体的高度危险结果,建议在原有罪名上进行法条设计,对危险犯和实害犯采取不同的刑罚幅度并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双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过失危险犯 危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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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之问题及其修改
10
作者 刘茵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2期76-78,共3页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对该罪的主体方面、客观方面都存在不足。加之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未对该条做出修正,导致了该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建设工程的安...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对该罪的主体方面、客观方面都存在不足。加之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未对该条做出修正,导致了该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建设工程的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应从立法上修改此条,确定"重大事故"的标准,使之更好地发挥刑法的预防作用,进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预防作用 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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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11
作者 贾鹏 《大众商务(下半月)》 2009年第7期234-234,共1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新增加的单位犯罪的罪名,《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新增加的单位犯罪的罪名,《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均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文结合工程实践经验,针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主体的几种表现形式项目部、私营工程单位、非法形式下承揽工程的单位予以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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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12震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谈隔时过失犯追诉时效之起算 被引量:3
12
作者 邓君韬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87-89,共3页
5.12汶川特大地震致使灾区数量众多房屋坍塌,造成惨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倒塌的房屋当中,涉及建筑物质量问题的,则可能关涉刑法第137条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建筑物设计施工、交付使用至事故发生之时通常间隔较长周... 5.12汶川特大地震致使灾区数量众多房屋坍塌,造成惨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倒塌的房屋当中,涉及建筑物质量问题的,则可能关涉刑法第137条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建筑物设计施工、交付使用至事故发生之时通常间隔较长周期,直接关系到追诉期限之起算问题。对于包括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内的隔时过失犯,刑法第89条规定的"犯罪之日"应采"结果主义"立场,即以犯罪结果出现之日起算追诉期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隔时犯 过失犯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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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责任事故罪
13
作者 尉文明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第1期5-8,共4页
一、本罪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 违章冒险作业 主体 违反规章 其他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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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中的疑难问题 被引量:4
14
作者 刘志伟 王晶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1年第6期45-51,共7页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要件 刑法 司法实务 惩治 适用 疑难问题 规定 案件
原文传递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辨析 被引量:3
15
作者 王守俊 《建筑经济》 2010年第2期93-96,共4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合法成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该罪在认定上要注意与一般工程安全事故、重大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合法成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该罪在认定上要注意与一般工程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相似情况的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客体 客观要件 主体 认定
原文传递
从“身份”到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一个解释问题 被引量:4
16
作者 曲新久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7期5-11,共7页
刑法术语与日常术语不同,不能将日常用语直接等同于刑法术语所表达的规范术语。不仅如此,同样的文字用语,因为法律目的和语境不同,在不同的法律乃至于同一部法律当中必须赋予其不同的含义,从而成为包含着不同意义的法规范概念。犯罪主... 刑法术语与日常术语不同,不能将日常用语直接等同于刑法术语所表达的规范术语。不仅如此,同样的文字用语,因为法律目的和语境不同,在不同的法律乃至于同一部法律当中必须赋予其不同的含义,从而成为包含着不同意义的法规范概念。犯罪主体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构成要件,刑事司法应当实现从"身份"到行为的观念转变。因此,应当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之中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解释为"建设者、设计者、施工者、工程监理者",据此,行为人的身份是单位还是个人,不影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身份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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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之探析 被引量:1
17
作者 毕志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41-48,共8页
因现行刑法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规定过于概括 ,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进行探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只能限于特定单位 ;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 ;其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 因现行刑法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规定过于概括 ,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进行探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只能限于特定单位 ;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 ;其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行刑法 过失 客观要件 构成 过形式 国家 概括 探析 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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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18
作者 张恺 赵亮 《中国监狱学刊》 2012年第2期60-62,共3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这个现象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还有一些困难,尤其是犯罪主体的类型、范围、是否要求法定的资质以及对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这个现象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还有一些困难,尤其是犯罪主体的类型、范围、是否要求法定的资质以及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对于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单纯从事勘察工作的单位能否认定为本罪主体等具体问题存在争议。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并不限于具有法定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单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主体 单位 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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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建筑工程偷工减料罪之建议 被引量:4
19
作者 刘茵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67-70,共4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造成的,刑法只是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结果后的相关责任人,却对造成重大事故根源的"偷工减料"行为没有给予相应的处罚。只要工程不坍塌或不报废,机械设备不毁坏,人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造成的,刑法只是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结果后的相关责任人,却对造成重大事故根源的"偷工减料"行为没有给予相应的处罚。只要工程不坍塌或不报废,机械设备不毁坏,人员不伤亡,即使有重大质量问题也无法依据刑法定罪处罚。增设工程偷工减料罪的意义就在于规范建筑市场,从根源上最大限度的减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偷工减料 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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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险作业罪”情形且造成重大事故后果须严格处罚——《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逐条解读(五)
20
作者 子牙 《广东安全生产技术》 2023年第6期57-57,共1页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原文为:第五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原文为:第五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案件 处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危害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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