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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司法审查
1
作者 于铂洋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4年第1期261-279,310,共20页
法院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审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对于强制拆除主体的审查,不能就主体谈主体,而需要结合整个行政过程中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考察主体的合法性。在审查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时,法院往往会对责令限... 法院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审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对于强制拆除主体的审查,不能就主体谈主体,而需要结合整个行政过程中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考察主体的合法性。在审查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时,法院往往会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行连带审查,采用“重大明显违法说”作为审查强度的理论基础。在审查强制拆除决定作出的程序时,法院不能拘泥于行政机关是否完成催告和公告两项前置性程序,而应适当调适程序,删繁就简,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同时提升行政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拆除决定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重大明显违法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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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2
作者 朱新宇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23年第2期14-20,共7页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包括三类。一是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这是一般程序违法。二是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这是对“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一律撤销”的深刻反思,旨在给予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一定的容错...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包括三类。一是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这是一般程序违法。二是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这是对“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一律撤销”的深刻反思,旨在给予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一定的容错空间维护公共利益,是一般程序违法的合理逻辑延伸。三是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无效,目前在我国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而不适用于其他行政决定。程序违法分三档治理是我国对国外程序法的扬弃,说明我国法律移植存在价值偏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程序轻微违法 重大明显违法 行政行为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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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理论演进和路径选择
3
作者 严益州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130-148,共19页
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可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源自德国法上的明显重大说。除明显重大说,德国法上还存在意思形成说、违法即无效说、个案式利益衡量说、客观重大说等对立见解。借由竞争性观点的批判性检验,重大... 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可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源自德国法上的明显重大说。除明显重大说,德国法上还存在意思形成说、违法即无效说、个案式利益衡量说、客观重大说等对立见解。借由竞争性观点的批判性检验,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可以被不断改进。与之同时,概括规定与列举规定之间存在统一模式和混合模式之辩。我国采取统一模式,而德国原本采用统一模式,但是最终选择混合模式。经分析可知,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统一模式的优点是体系性更强,缺点是难以消除概括规定与列举规定之间的适用冲突。混合模式的优点是实用性更强,缺点是牺牲概括规定与列举规定之间的积极融贯性。通过检讨两种模式的得失,概括规定与列举规定的紧张关系可以得到充分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行政行为 重大明显违法标准 统一模式 混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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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构成标准分析
4
作者 解贺旋 《法制与经济》 2021年第3期56-60,共5页
在先行行政行为与后续行政行为的关系中,传统观念认为先行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的因素阻碍了违法性继承的适用,司法实践的运用也多以此为由否认违法性继承。但从法安定性以及公民权利救济的角度来衡量,可以适当承认违法性继承。先后... 在先行行政行为与后续行政行为的关系中,传统观念认为先行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的因素阻碍了违法性继承的适用,司法实践的运用也多以此为由否认违法性继承。但从法安定性以及公民权利救济的角度来衡量,可以适当承认违法性继承。先后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关联性应作为违法性继承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可适当对有关联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将整个行政过程看做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量。当存在关联关系的先行行政行为因违法导致被撤销,后续行政行为即使合法也应当继承其违法性,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在后续行政行为的撤销之诉中通过主张先行行政行为违法来撤销后续行政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定力 确定力 重大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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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确认无效判决:实证研究与未来展望
5
作者 汪厚冬 《西部法学评论》 2023年第6期72-94,共23页
通过对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生效之后确认无效判决的实证研究,不仅可以客观地描述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现状,而且可以对近年来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做一个总体的评价。通过实证定量分析,初步结果表明:确认无效判决所涉案件... 通过对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生效之后确认无效判决的实证研究,不仅可以客观地描述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现状,而且可以对近年来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做一个总体的评价。通过实证定量分析,初步结果表明:确认无效判决所涉案件总体数量偏低,原告胜诉率较低;法院层级、审理程序以及省份因素都会影响着确认无效判决的作出;而行政机关类型、行政机关级别以及行政案由不是主要影响因素。为了更好地理解该结果,分析了影响人民法院作出确认无效判决的可能因素。鉴于此,积极肯认救济法意义上的确认无效之诉的作用和具体价值的仔细衡量应成为确认无效判决司法适用的未来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认无效 重大明显违法 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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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6
作者 丁晖 《争议解决》 2023年第6期2769-2775,共9页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加强政府职能转型,行政法制度旨在“控权”,控制行政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不同又进一步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早在1996年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就已经涉及,2015年《...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加强政府职能转型,行政法制度旨在“控权”,控制行政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不同又进一步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早在1996年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就已经涉及,2015年《行政诉讼法》正式规定了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无效之诉。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确立对于更好的规范行政行为有积极作用。但我国目前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是“重大且明显违法”,这一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够完备,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与公定力以及公民拒绝权之间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冲突关系,有必要进一步揭示无效行政行为的内核,细化无效行政行为,推进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行政行为 重大明显违法 公定力 公民拒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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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在撤销与无效之间的行政越权行为
7
作者 李良亮 《法学(汉斯)》 2023年第1期71-77,共7页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超越职权”是可撤销的一般事由,但对行政司法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行政机关的越权行为却被认定为无效,理由包括“重大且明显违法”、“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及“越权无效原则”。由于说明理由环节流于形式,仅...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超越职权”是可撤销的一般事由,但对行政司法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行政机关的越权行为却被认定为无效,理由包括“重大且明显违法”、“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及“越权无效原则”。由于说明理由环节流于形式,仅点到为止,引发此违法情节中撤销与无效之间的界限不明。以此为契机,慎重考量实践中“超越职权”的各无效理由,只有当“超越职权”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程度时,撤销与无效才相互关联,因此无效理由应回归至“重大且明显违法”。对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予以精细化,即超越个别事务管辖或专属地域管辖之规定,对法秩序建构的行政职权分工构成了不可容忍的抵触,可将其纳入严重违法的无效情形,推进司法实践的协调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越职权 越权无效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重大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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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行政行为无效说之否定
8
作者 杨登峰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02-1020,共19页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哪些程序违法会导致行政处罚乃至所有行政行为无效亟待研究。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的300多万份行政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自2000年以来我国中级...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哪些程序违法会导致行政处罚乃至所有行政行为无效亟待研究。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的300多万份行政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自2000年以来我国中级以上三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仅有21份,且在其他案件中对同类的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均作了截然不同的裁判,足见我国各级法院还没有发现公认的能致行政行为无效的程序违法情形。追溯“重大且明显违法”无效标准的立法渊源并从《行政诉讼法》第75条来解读,“重大且明显违法”应以“违背常理”和“维持不能”作为共同认定基准。采用这一标准并结合行政行为效力的一般原理,全面审视行政行为的所有程序瑕疵,可以看出,没有一种程序瑕疵可以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要求从而能够导致行政行为无效。因此,应从根本上否定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无效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 程序违法 重大明显违法 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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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认定研究 被引量:4
9
作者 李荣珍 王南瑛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24-131,共8页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或者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应当判决确认无效。这为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着...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或者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应当判决确认无效。这为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着规定不够明确、部分概念模糊、实践中不易把握等问题,对此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理论和审判实践确立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其中,对于“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理解为实施主体无权限,在认定时对无效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不成立、实施主体无权限与超越职权加以区分;“行政行为没有依据”应当包括没有实体法依据和没有程序法依据,在认定时区分没有依据与主要证据不足以及没有依据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宜划分为客体不能、时限不能和自身不能,在认定时应明确其既不同于行政不能,也不同于行政不作为;“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主要涵盖损害重大公共利益、不符合法定书面形式、登记机关未履行审慎义务等情形,在认定时要对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与一般违法及明显不当加以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行政行为 重大明显违法 司法认定 认定标准 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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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强制性规定条款在行政协议无效认定中的适用
10
作者 张莹莹 《法治社会》 2022年第5期92-103,共1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可以适用民法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由此产生了民法典中的强制性规定条款在行政协议无效认定中的适用问题。行政协议的本质属性是行政性,不与行政法体系不相容是适用强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可以适用民法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由此产生了民法典中的强制性规定条款在行政协议无效认定中的适用问题。行政协议的本质属性是行政性,不与行政法体系不相容是适用强制性规定条款的基本前提,强制性规定条款应改造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为行政协议的无效情形。行政协议的无效认定应以重大且明显违法为实质标准,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而具有无效化行政协议之效。由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引致条款,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没有依据等行为为规制内容时,就发生了强制性规定条款与其他无效情形的竞合,法院需要区分竞合情形选择不同的裁判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无效认定 强制性规定 重大明显违法 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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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条件
11
作者 常敏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16-23,共8页
无效行政行为主要规定在大陆法系中,我国目前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完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规定了认定标准,但存在着列举情形较少、含义认定不一的问题。作为认定是否构成该行为的条件,应当具有具体、明确的含义,基于此... 无效行政行为主要规定在大陆法系中,我国目前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完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规定了认定标准,但存在着列举情形较少、含义认定不一的问题。作为认定是否构成该行为的条件,应当具有具体、明确的含义,基于此,文章对法条中所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逐一规范化解释,并提出了增添列举事项的建议,旨在有效地发挥无效行政行为的独立价值,救济当事人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行政行为 认定条件 重大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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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判决中“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司法认定
12
作者 王杰 《研究生法学》 2019年第4期97-105,共9页
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引入了确认无效判决制度,并规定没有依据的行政行为构成无效行政行为。2018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专指“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然而,由于司法认定路径... 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引入了确认无效判决制度,并规定没有依据的行政行为构成无效行政行为。2018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专指“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然而,由于司法认定路径的缺失,各级法院对于“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理解并不统一,甚至出现了普遍的司法误读。为了纠偏止误,人民法院一方面应该坚持“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专指“侵益型具体行政行为自始不存在法律规范依据”的司法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则应该明晰“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作为无效情形的功能定位,只有在满足“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突破法安定性原则作成“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司法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认无效判决 重大明显违法 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司法误读 路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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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分析--以“没有依据”为切入点
13
作者 郭政 《法制与经济》 2020年第7期26-28,共3页
2015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正式设立了确认无效判决这一新的判决方式,并将"没有依据"作为法定无效情形之一,2018年司法解释又将其细化为"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文章认为由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 2015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正式设立了确认无效判决这一新的判决方式,并将"没有依据"作为法定无效情形之一,2018年司法解释又将其细化为"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文章认为由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没有依据"这一条款出现理解偏差,导致判决无法统一的现象产生,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法院应坚持"没有依据"专指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规范依据,只有在满足"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的前提下,才可以突破法安定性原则认定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认无效判决 重大明显违法 “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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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14
作者 张一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第13期136-137,共2页
2015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作了更进一步的细分。其中,一方面让确认无效判决制度形式与违法判决形式进行有效的条文分离;另一方面把先前广受诟病的"被诉具体行为"与"不成立、无效&... 2015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作了更进一步的细分。其中,一方面让确认无效判决制度形式与违法判决形式进行有效的条文分离;另一方面把先前广受诟病的"被诉具体行为"与"不成立、无效"的处理原则进行改正,从而使用"重大明显违法"现行行政行为无效的普世标准,并进一步细化列举了"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与"没有依据"这两类无效行政行为情形。以上的修正,相对于之前最高法院出台的《若干解释》中对确认无效判决的解释,可谓有了长足的进步,确认无效判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来。然而,上述的修改也不尽完善,导致在司法适用中的相对混乱,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司法实践入手,并修改完善于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认无效判决制度 重大明显违法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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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
15
作者 张青波 《荆楚法学》 2023年第4期84-95,共12页
行政协议“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认定标准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缔约方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负担相对人权益无法律规范依据都不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协议。内容上重大且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协议有: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认定标准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缔约方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负担相对人权益无法律规范依据都不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协议。内容上重大且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协议有:行政协议的缔结明显缺乏事实根据;行政协议约定的给付远逾规定;行政协议的约定认可当事人实施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协议的约定自始客观于事实上不能履行。非内容上重大且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协议则包括行政机关不动产管辖权限违法;违背规定的缔约前提而缔结;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缺乏书面形式或无法辨识缔约当事人又产生争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就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协议而言,只有相对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代表,以及基层组织无权代理行政机关会导致行政协议无效或效力待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无效 重大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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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权视角下的无效行政行为 被引量:13
16
作者 张青波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69-85,共17页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无效行政行为的事实构成及法律效果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对此的回答,应在现行法规定的当事人拒绝权视角下展开,以无效行政行为涵括当事人可以行使拒绝权的各种行政行为,并依据拒绝权释明无效行政行为的...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无效行政行为的事实构成及法律效果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对此的回答,应在现行法规定的当事人拒绝权视角下展开,以无效行政行为涵括当事人可以行使拒绝权的各种行政行为,并依据拒绝权释明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解释表明,除了法律与司法解释列举的三种情形外,无效行政行为还包括:超越专属管辖并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并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要求或允许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违背善良风俗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并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未采取书面形式或书面未签章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不仅难以获得法院强制执行,而且依据体系、立法者意志和客观目的的法律解释论述,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应为自始不生效并可由当事人不受期限限制地诉请法院判决确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行政行为 拒绝权 重大明显违法 自始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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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评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案 被引量:5
17
作者 陈星儒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4期55-61,共7页
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于《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69条中,其法教义学内涵在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一案中得以充分释明。在信赖基础之构成上,本案在第8条规定的"依法取得"基础上增加了"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于《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69条中,其法教义学内涵在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一案中得以充分释明。在信赖基础之构成上,本案在第8条规定的"依法取得"基础上增加了"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这一要件;明确受该原则约束的主体除了首次许可机关、延续许可机关之外,还包括作为争议裁决机关的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阐明行政许可在合法、一般性违法、重大明显违法状态下对行政机关具有不同约束力,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进行改变时在实体上应合乎比例,在程序上应说明理由。因一般违法或重大违法对被许可人之信赖利益存在截然不同的影响,人民法院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将"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予以类型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赖保护 信赖基础 比例原则 说明理由 重大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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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追溯与认定标准的完善 被引量:8
18
作者 胡建淼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5-155,共21页
“无效行政行为”是行政违法理论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早期的行政法控制行政违法的普遍手段以“撤销”为主,而撤销则建立在狭隘的“行政违法”概念基础之上。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将行政违法(瑕疵)区分为一般违法与重大而明显... “无效行政行为”是行政违法理论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早期的行政法控制行政违法的普遍手段以“撤销”为主,而撤销则建立在狭隘的“行政违法”概念基础之上。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将行政违法(瑕疵)区分为一般违法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两类,为后者建立了确认“无效”制度。中国也有类似的历史轨迹和制度理论。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正在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前提下,于“撤销”制度之外补充了“确认无效”的司法手段。但在“确认无效”之诉普遍确立的今天,认定“无效行政行为”的标准尚未周全。为此,有必要立足全球视野,全面而深入地揭示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推进无效行政行为认定标准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行政行为 可撤销行政行为 越权行为 重大明显违法 无效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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