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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法院、管理人、债权人重整控制权的配置与平衡
被引量:
2
1
作者
孙鹏宇
《新疆社科论坛》
2018年第3期53-57,103,共6页
在我国,破产法的理念和制度安排很好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进化过程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和博弈。公权力的强势和扩张致使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过多地介入本应由破产重整当事人自治的范畴和领域,这固然有社会本位和提高重整效率的考量和作...
在我国,破产法的理念和制度安排很好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进化过程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和博弈。公权力的强势和扩张致使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过多地介入本应由破产重整当事人自治的范畴和领域,这固然有社会本位和提高重整效率的考量和作用,但破产法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使命却可能得不到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不当受损,在单一的破产案件中或许不被重视甚至被视作地方部门的政绩,但法制的破坏带来的信用体系的崩溃和企业融资的愈发艰难,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严重而深远。克服其弊端的有效途径,是对司法权的必要限缩和程序正当,法院退出应当由重整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自治领域,在作出对相关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决时,通过听证等程序保证各方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关切。同时,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者,它的任命、报酬和重大决策应当符合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最后,债权人作为重整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人和最终控制权人,必须是重整程序的主要决策者和控制人,尽管这种决策和控制要受到法院、管理人甚至债务人的制约,但无论如何,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是我国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最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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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法
破产
重整
重整控制权
人民法院
破产管理人
破产债权人
下载PDF
职称材料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研究
被引量:
1
2
作者
刘东赫
马铭敏
《江苏商论》
2022年第9期101-107,共7页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美国破产法中的DIP制度,具有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兼顾公平以及推动破产行为市场化的优点。我国2006年颁布的《破产法》在引入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外,也引入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但在我国的实践之中对...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美国破产法中的DIP制度,具有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兼顾公平以及推动破产行为市场化的优点。我国2006年颁布的《破产法》在引入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外,也引入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但在我国的实践之中对于该制度的启动机制、债务人在自行管理过程中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此外与该制度相衔接的预重整制度也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极大地阻碍了该制度的落实。更为清晰地划分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之下债务人的职权边界,完善人民法院、债权人、管理人多方共同监督的监督机制十分重要。与此同时,对预重整机制予以引入,多管齐下,避免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之中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使得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真正成为一种选择而不是在多数情况下停留在法律文本之中,从而发挥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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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
重整
重整控制权
管理人
债务人
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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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破产程序中法院、管理人、债权人重整控制权的配置与平衡
被引量:
2
1
作者
孙鹏宇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18年第3期53-57,103,共6页
文摘
在我国,破产法的理念和制度安排很好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进化过程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和博弈。公权力的强势和扩张致使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过多地介入本应由破产重整当事人自治的范畴和领域,这固然有社会本位和提高重整效率的考量和作用,但破产法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使命却可能得不到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不当受损,在单一的破产案件中或许不被重视甚至被视作地方部门的政绩,但法制的破坏带来的信用体系的崩溃和企业融资的愈发艰难,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严重而深远。克服其弊端的有效途径,是对司法权的必要限缩和程序正当,法院退出应当由重整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自治领域,在作出对相关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决时,通过听证等程序保证各方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关切。同时,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者,它的任命、报酬和重大决策应当符合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最后,债权人作为重整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人和最终控制权人,必须是重整程序的主要决策者和控制人,尽管这种决策和控制要受到法院、管理人甚至债务人的制约,但无论如何,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是我国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最重要问题。
关键词
破产法
破产
重整
重整控制权
人民法院
破产管理人
破产债权人
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研究
被引量:
1
2
作者
刘东赫
马铭敏
机构
青海民族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江苏商论》
2022年第9期101-107,共7页
文摘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美国破产法中的DIP制度,具有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兼顾公平以及推动破产行为市场化的优点。我国2006年颁布的《破产法》在引入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外,也引入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但在我国的实践之中对于该制度的启动机制、债务人在自行管理过程中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此外与该制度相衔接的预重整制度也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极大地阻碍了该制度的落实。更为清晰地划分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之下债务人的职权边界,完善人民法院、债权人、管理人多方共同监督的监督机制十分重要。与此同时,对预重整机制予以引入,多管齐下,避免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之中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使得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真正成为一种选择而不是在多数情况下停留在法律文本之中,从而发挥其价值。
关键词
破产
重整
重整控制权
管理人
债务人
自行管理
Keywords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reorganization control
administrator
debtor
self-management
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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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破产程序中法院、管理人、债权人重整控制权的配置与平衡
孙鹏宇
《新疆社科论坛》
2018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研究
刘东赫
马铭敏
《江苏商论》
2022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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