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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担保权人保护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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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善斌 翟宇翔 《宁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44-153,共10页
《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规定,为担保权人提供了适当程度的保护,但现有规则过于抽象,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担保债权是否获得全额清偿的判断,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为依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以... 《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规定,为担保权人提供了适当程度的保护,但现有规则过于抽象,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担保债权是否获得全额清偿的判断,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为依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以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批准时担保财产的“清算价值”为标准评估。公平补偿应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担保债权延期清偿的损失为限,补偿利率应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综合考量延期清偿时间、债务人重新购置担保财产的成本等因素向上调整。担保权未受实质损害的识别,应主要考量重整计划草案是否明确对担保财产价值减损的补偿,以及其是否未经担保权人同意改变债权的清偿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 强制批准 担保物权 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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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变更规则检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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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司伟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7-112,共16页
重整计划是经多方博弈形成的事关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职工、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安排的重要文件,一经法院批准即应当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但是重整计划执行中也可能会遇到执行困难甚至执行不能的境况,从法律与风险的关系、... 重整计划是经多方博弈形成的事关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职工、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安排的重要文件,一经法院批准即应当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但是重整计划执行中也可能会遇到执行困难甚至执行不能的境况,从法律与风险的关系、重整制度的价值追求以及重整计划的性质看,允许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具有正当性。变更事由的厘定应当在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属于特殊时期企业治理的重大事项,应当设置合理程序以便利害关系人就修改重整计划展开充分博弈并加以表决;法院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变更应当享有最终裁决权,对变更的重整计划进行审查时,既要本着实事求是、尽可能推动重整计划贴近实际、有利执行的角度许可必要的变更,又要基于重整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稳定性之要求慎重批准变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 执行 变更 事由 表决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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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重整计划表决信息披露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6
3
作者 范水兰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7-114,共8页
在我国破产重整计划表决实践中,表决所需的必要信息披露不充分现象较为普遍,知情表决实现程度较低。在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立法理念下,基于回应我国实践普遍存在的充分信息披露制度需求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应从... 在我国破产重整计划表决实践中,表决所需的必要信息披露不充分现象较为普遍,知情表决实现程度较低。在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立法理念下,基于回应我国实践普遍存在的充分信息披露制度需求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应从实体和程序方面体系化构建以表决权人需求为导向的充分信息披露机制,具体包括确立重整计划充分信息披露标准,增加事先主动书面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信息披露争议司法解决机制,健全信息披露问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计划 破产重整计划表决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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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计划的情势变更 被引量:2
4
作者 范志勇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37-144,共8页
破产重整计划融合了当事人团体意志的契约内核与司法既判力的形式效力,在重整计划变更的自由与限制的张力之间,应该以情势变更为中心,全面建构我国重整计划变更的实体与程序规范体系。重整计划变更的客观情势可以涵盖并无本质区别的不... 破产重整计划融合了当事人团体意志的契约内核与司法既判力的形式效力,在重整计划变更的自由与限制的张力之间,应该以情势变更为中心,全面建构我国重整计划变更的实体与程序规范体系。重整计划变更的客观情势可以涵盖并无本质区别的不可抗力事件,并应坚决排除纯粹商业风险因素的干扰。在重整计划情势变更中,当事人应承担再交涉义务,以通过私人意思自治的方式妥当安排破产权益。重整计划情势变更的申请人范围应包括管理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准用原计划的表决与批准的程序规则,法院应对计划变更开展实质性司法审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 情势变更 再交涉义务 不可抗力 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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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重整计划制定权主体的法律制度
5
作者 叶求政 《法学(汉斯)》 2023年第4期2895-2900,共6页
我国破产法主要由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大内容组成,其立法目的不仅在于及时清退无法继续创造经济价值的企业,也包括了尽可能的挽救还有可能“起死复生”的企业。破产重整在挽救还有希望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中发挥了重要的... 我国破产法主要由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大内容组成,其立法目的不仅在于及时清退无法继续创造经济价值的企业,也包括了尽可能的挽救还有可能“起死复生”的企业。破产重整在挽救还有希望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破产重整围绕着重整计划进行。重整计划作为破产重整的核心,其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行性深受重整计划制定主体的影响。因此,研究重整计划制定权主体的法律制度对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具有较大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 制定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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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不能与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分析
6
作者 李旺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8期139-141,共3页
破产重整计划指的是,在重整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就决议方式达成统一意见,并经由相关法律机构裁决批准后再产生效应的合同。如果重整计划无法顺利执行,或者是无法恢复变更后执行可能性,就应该在最短时间内终止重整计划,并将其列入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计划指的是,在重整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就决议方式达成统一意见,并经由相关法律机构裁决批准后再产生效应的合同。如果重整计划无法顺利执行,或者是无法恢复变更后执行可能性,就应该在最短时间内终止重整计划,并将其列入破产清算流程中。如果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或者是执行过程较为困难,但存在能够有效替换以往破产重整计划的新计划,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机构申请计划的变更。基于此,本文就破产的计划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进行全面分析和讨论,并对破产重整计划的法律性质和合同属性等进行探究,以期为相关学者的研究提供相应的参考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计划 执行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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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探究
7
作者 陈晓星 彭东城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34-41,共8页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重整程序制度价值落实的关键期间。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相关债务为共益债务,但学界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共益债务或普通破产债权的不同裁判...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重整程序制度价值落实的关键期间。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相关债务为共益债务,但学界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共益债务或普通破产债权的不同裁判。重整计划是法律规范性与契约自治性交互影响的产物,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虽不属于重整期间,但仍处于重整程序之中。基于债务人经营活动维系和民事相对人信赖利益保障的考虑,应当将新生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此外,为消解因债务人道德风险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要综合运用民事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制度、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制度,并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新生债务 重整计划 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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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6
8
作者 王欣新 宋玉霞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21-126,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对企业重整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此项新制度的实施尚缺乏充足的实践经验,仍有一些理论与实务问题有待立法完善加以解决。针对重整计划批准的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对企业重整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此项新制度的实施尚缺乏充足的实践经验,仍有一些理论与实务问题有待立法完善加以解决。针对重整计划批准的条件、新价值例外原则和债权人风险补偿机制等问题,应该在重整计划批准条件中规定对物权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和出资人权益的具体保护措施;在股东权益调整中确立新价值例外原则;对于重整失败风险过高的企业建立对债权人的适当风险补偿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 重整价值 新价值例外原则 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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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12
9
作者 张海征 王欣新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66-73,共8页
《企业破产法》赋予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权,目的是为在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法定权益的前提下,能够摆脱不当钳制,使重整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对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各项标准规定不够明... 《企业破产法》赋予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权,目的是为在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法定权益的前提下,能够摆脱不当钳制,使重整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对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各项标准规定不够明确、严谨,使该制度有可能被滥用,以致违背制度设置之本意。文章在最小限度组别通过标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可行性原则等方面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力图明确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具体适用条件,细化审查标准,并赋予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的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法 重整程序 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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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制定权归属的多元论 被引量:17
10
作者 张钦昱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23-132,共10页
数量单一、缺乏竞争的重整计划草案易难产或被否决,危殆重整程序的正常运行。应当将作为最终控制人的债权人、或有控制权的出资人一并纳入适格制定权人范畴。以重整计划的契约属性审视,当前管理人作为制定权的适格主体受到质疑。管制色... 数量单一、缺乏竞争的重整计划草案易难产或被否决,危殆重整程序的正常运行。应当将作为最终控制人的债权人、或有控制权的出资人一并纳入适格制定权人范畴。以重整计划的契约属性审视,当前管理人作为制定权的适格主体受到质疑。管制色彩较浓的重整程序应当为债务人及管理人垄断制定权设置时限,直至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利害关系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与公司重整命运休戚相关,给予它们以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权当在情理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 制定 重整 经管债务人 经营控制权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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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探析 被引量:12
11
作者 汪世虎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57-63,共7页
公司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事关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重整计划经各组债权人和股东同意后,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批准。为确保公司重整程序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严格规范法院批准公司... 公司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事关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重整计划经各组债权人和股东同意后,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批准。为确保公司重整程序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严格规范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尤其是法院强行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重整计划 强行批准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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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1
12
作者 陈义华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172-178,共7页
就破产法的司法实践而言,异化的社会本位论和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法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主要原因。在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法律规制应遵循从价值取向矫正到制度构建的逻辑进路,在价值取向上应坚持私法自治基础上的利益平衡原则... 就破产法的司法实践而言,异化的社会本位论和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法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主要原因。在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法律规制应遵循从价值取向矫正到制度构建的逻辑进路,在价值取向上应坚持私法自治基础上的利益平衡原则,在制度构建方面应以私法自治与利益平衡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 法律规制 私法自治 利益平衡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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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思考——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 被引量:24
13
作者 李志强 《北方法学》 2008年第3期50-55,共6页
法院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条件,它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度中,应当为认为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提供异议的机会,保障其程序权利,同时应当设立完善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标准,作为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时必... 法院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条件,它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度中,应当为认为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提供异议的机会,保障其程序权利,同时应当设立完善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标准,作为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时必须遵循的条件,防止法院重整计划批准权的滥用和误用。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计划批准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不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 正常批准 强制批准 债权人 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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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制度的完善——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样本分析 被引量:7
14
作者 丁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142-151,共10页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人选任的实务运行现状凸显《企业破产法》有关执行人绝对单一化的规定存在弊端,探究域外相关规则之理念,我国相关规定应修改为"由重整程序中的经营控制权人执行重整计划"。对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人选任的实务运行现状凸显《企业破产法》有关执行人绝对单一化的规定存在弊端,探究域外相关规则之理念,我国相关规定应修改为"由重整程序中的经营控制权人执行重整计划"。对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延长事宜,《企业破产法》采取了自由主义模式,主要由重整计划自行确定,但为防止地方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我国破产法应对延长理由、期限和次数等事项予以合理限制。针对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相关制度的运行偏离法律规则等问题,建议我国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的法律监管;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应将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均完成作为标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应合理分工与合作;应积极倡导再生型重整模式,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司 重整计划 执行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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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性质探究 被引量:11
15
作者 崔明亮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34-37,共4页
我国破产重整计划的性质是一种决议法律行为,本质上仍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契约说、司法文书说、法律规则或规范说、相机浮动说等既有学说均存在难以消解之理论困境,无法自恰、周延地揭示出破产重整计划之性质。破产重整计划不同于传统的... 我国破产重整计划的性质是一种决议法律行为,本质上仍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契约说、司法文书说、法律规则或规范说、相机浮动说等既有学说均存在难以消解之理论困境,无法自恰、周延地揭示出破产重整计划之性质。破产重整计划不同于传统的契约法律行为,而是依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团体(债权人会议或关系人会议)意思,决议过程中参与表决的债权人个别意思表示之独立性为多数决原则所吸收,形成单一的集体意思——决议。决议法律行为说较既有学说更具解释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重整计划性质解释范式的螺旋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性质 决议法律行为 契约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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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问题与解决 被引量:6
16
作者 张艳丽 杜若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32-139,176,共9页
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是破产法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了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司法适用。中国法院对这一“舶来”法律制度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严重的社会本位主义、盲目过高的适用比例、与正常批准的关... 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是破产法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了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司法适用。中国法院对这一“舶来”法律制度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严重的社会本位主义、盲目过高的适用比例、与正常批准的关系颠倒、缺乏全面的审查规定、对普通债权人的保护不利等。要回归法院强制批准正确的司法功能,确保中国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正当适用,就必须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及域外的立法,结合2018年最高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审慎适用”规定,从理论、立法和司法层面寻求对问题的解决途径包括充分认识法院强制批准权力的属性、正确定位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的关系、修订完善强制批准的实体审查条件、合理构建强制批准的审查程序等。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中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 强制批准 正常批准 审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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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整计划的制定 被引量:23
17
作者 池伟宏 《交大法学》 CSSCI 2017年第3期122-136,共15页
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制定则是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中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就重整计划制定在立法司法体系上的不完善和破产实践中对规则的巨大需求形成规则供需反差,理论上需要通过比较法进行研究借鉴,实务上需... 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制定则是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中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就重整计划制定在立法司法体系上的不完善和破产实践中对规则的巨大需求形成规则供需反差,理论上需要通过比较法进行研究借鉴,实务上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制度上的查缺补漏。本文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视角,从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及担任相关业务的破产专家等不同主体角度探讨重整计划制定涉及的各种问题,例如债转股的可行性及适用程序、自行管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制定与董事会决议、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协商和谈判权、重整投资人的选定程序以及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制定的衔接等。本文重视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相关的基础理论性研究,同时注重和强化利害关系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协商和谈判权的视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的制定 债转股 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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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重整计划制定主体的多元化构造 被引量:3
18
作者 丁燕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154-156,共3页
公司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多元化构造的理论基础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司重整计划本质论。世界范围内公司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多元化构造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多元化模式和重整人相机选任的多元化模式。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公司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多元化构造的理论基础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司重整计划本质论。世界范围内公司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多元化构造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多元化模式和重整人相机选任的多元化模式。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公司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制度本质上为单一化模式,存在立法和实务缺陷。在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多元化构造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主流立法模式和发展趋势的背景下,我国应进行适度的多元化构造,即在现有以债务人或管理人为单一制定主体的模式下,同时赋予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特定情况下制定重整计划的权利,从而实现公司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制度的灵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 制定主体 多元化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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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价值与运用——以中美立法制度为比较 被引量:2
19
作者 常琳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5期45-48,共4页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关系到重整计划的目的和价值的实现。通过对中美立法制度的比较,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应该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为了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对重整计划的...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关系到重整计划的目的和价值的实现。通过对中美立法制度的比较,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应该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为了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对重整计划的正常批准条件进行相应的细化。同时,对法院的强制批准条件加以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避免法院权力的滥用,提高法官对破产重整的知识能力,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使得重整计划的通过真正能够使企业获得重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 正常批准 强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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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学思考——以重整计划为中心 被引量:3
20
作者 叶甲生 高峰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第2期22-27,共6页
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公司相比,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更趋复杂,关乎重整的成败,进而影响重整制度目标的实现。以重整计划为中心,探寻各利害关系人广泛参与的多边协商机制,是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研究的有效进路。通过分析重整计划提出、表... 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公司相比,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更趋复杂,关乎重整的成败,进而影响重整制度目标的实现。以重整计划为中心,探寻各利害关系人广泛参与的多边协商机制,是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研究的有效进路。通过分析重整计划提出、表决、批准、执行中的权利(力)配置与运行机制,评析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成功与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公司治理 重整计划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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