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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探究
1
作者
陈晓星
彭东城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34-41,共8页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重整程序制度价值落实的关键期间。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相关债务为共益债务,但学界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共益债务或普通破产债权的不同裁判...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重整程序制度价值落实的关键期间。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相关债务为共益债务,但学界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共益债务或普通破产债权的不同裁判。重整计划是法律规范性与契约自治性交互影响的产物,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虽不属于重整期间,但仍处于重整程序之中。基于债务人经营活动维系和民事相对人信赖利益保障的考虑,应当将新生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此外,为消解因债务人道德风险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要综合运用民事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制度、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制度,并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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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新生债务
重整
计划
共益债务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独立性及规则完善
被引量:
6
2
作者
钱宁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89-100,共12页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是相对独立的期间,应当适用相对独立的规则。《企业破产法》第72条仅规定重整期间为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并未就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是否属于重整期间作出规定。从《全国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是相对独立的期间,应当适用相对独立的规则。《企业破产法》第72条仅规定重整期间为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并未就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是否属于重整期间作出规定。从《全国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来看,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当以即时清偿新债务为一般清偿原则。重整计划可以就其执行期间新产生的债务约定为共益债务,如无约定,则不属于共益债务。非执行主体应在法律及重整计划的既定框架内行使监督权,经法定程序,可对重整计划作出调整或变更,包括执行主体、执行内容及执行期限的变更。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民法典》可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广泛依据,典型如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并强化了其效力,为法院不出具协助执行等法律文书的情况提供缓和空间,增加保理合同规定,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涉及保理合同事项的情况予以规制等,这些亮点均可作为今后《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则修订和完善的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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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
重整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破产债务人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探究
1
作者
陈晓星
彭东城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34-41,共8页
文摘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重整程序制度价值落实的关键期间。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相关债务为共益债务,但学界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共益债务或普通破产债权的不同裁判。重整计划是法律规范性与契约自治性交互影响的产物,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虽不属于重整期间,但仍处于重整程序之中。基于债务人经营活动维系和民事相对人信赖利益保障的考虑,应当将新生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此外,为消解因债务人道德风险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要综合运用民事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制度、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制度,并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关键词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新生债务
重整
计划
共益债务
Keywords
period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organization plan
new debt
reorganization plan
common benefits debt
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独立性及规则完善
被引量:
6
2
作者
钱宁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89-100,共12页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19SFB2040)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个人破产机制构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2019MFXH009)。
文摘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是相对独立的期间,应当适用相对独立的规则。《企业破产法》第72条仅规定重整期间为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并未就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是否属于重整期间作出规定。从《全国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来看,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当以即时清偿新债务为一般清偿原则。重整计划可以就其执行期间新产生的债务约定为共益债务,如无约定,则不属于共益债务。非执行主体应在法律及重整计划的既定框架内行使监督权,经法定程序,可对重整计划作出调整或变更,包括执行主体、执行内容及执行期限的变更。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民法典》可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广泛依据,典型如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并强化了其效力,为法院不出具协助执行等法律文书的情况提供缓和空间,增加保理合同规定,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涉及保理合同事项的情况予以规制等,这些亮点均可作为今后《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则修订和完善的视点。
关键词
破产
重整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破产债务人
Keywords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execution period of reorganization plan
bankrupt debtor
distressed enterprise
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探究
陈晓星
彭东城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独立性及规则完善
钱宁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6
下载PDF
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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