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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行政指导的强制力及其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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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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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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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85-9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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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17@ZH014)
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一般项目“北京市行政执法方式创新与变革研究”(18JDFX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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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指导凭借其"非强制性"等优势迅速成长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也因此被行政诉讼拒之门外。然而,仔细分析发现,行政指导并非没有强制力,而恰恰是其事实上的强制力为其广泛应用提供了保障机制,也使相对人面临来自行政权的压力与权益损害的危险。本着"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笔者尝试从重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出发,分析行政指导可诉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从确认诉讼、行政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三个维度构建行政指导诉讼的路径。当然,笔者并非主张所有的行政指导一概可诉,而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重点解决具有强制力并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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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指导
强制力
可诉性
重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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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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