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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重混音乐创作中利用他人作品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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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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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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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48-5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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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音频技术的进步催生了重混音乐的创作。作为一种新兴的创作方式,音乐重混仍处于著作权法的灰色地带。创作重混音乐需使用已有作品,但这种使用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重混音乐人必须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合法创作。在现行许可制度下,重混音乐人和原作品版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均衡,重混创作人负担过重的义务,这打击了重混音乐人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判断法以及知识共享协议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重混音乐的发展,但同时有其固有缺陷。引入默示许可制度,将一部分义务转由原作品版权人负担,同时对原作品版权人的获酬权予以保障,由此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获平衡,从根本上消除重混音乐发展所遭遇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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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版权
重混音乐
合理使用
知识共享协议
默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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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pyright
remixing music
fair use
creative commons
implied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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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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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重混音乐作品中他人旋律片段可版权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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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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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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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6期114-11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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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重混音乐作品在我国已呈现勃兴之势,但这类包含他人音乐作品中部分旋律片段的作品类型却可能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版权维权过程中权利的存在才能有相应的救济,确认诉争旋律片段版权的存在是侵权指控成立的首要前提。然而,重混人对他人旋律片段在长短、音色、节奏上的诸多改变阻碍了旋律片段可版权性的认定,导致权利人对这些旋律片段的维权困境。实际上,只有满足版权客体特征的旋律片段才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重混音乐作品中他人旋律片段是人智力创作的成果,表达具备了客观的感知性,但旋律片段'最低限度独创性的标准'还需借助'主观新颖性概念'与'统计学上首次'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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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混音乐作品
可版权性
独创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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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mix Music Works
the Ability to Obtain Copyright
Original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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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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