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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事实证明的原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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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子洪 《刑事法评论》 2019年第1期414-434,共21页
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后,学术界开始脱离传统的刑事证明理论,关注量刑事实证明的特殊证明规则构建问题。然而,理论上的探讨却忽视了对量刑事实证明之基本原理的解构。因此,有必要对量刑事实证明活动进行抽象的理论分析,为量刑证明规则的特... 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后,学术界开始脱离传统的刑事证明理论,关注量刑事实证明的特殊证明规则构建问题。然而,理论上的探讨却忽视了对量刑事实证明之基本原理的解构。因此,有必要对量刑事实证明活动进行抽象的理论分析,为量刑证明规则的特殊化奠定根基。定罪事实证明与量刑事实证明在证明目的、实体证明对象以及证明模式上均存在差异,量刑事实证明是以实现刑罚为根本目的,以量刑自由裁量权规范化为直接目的,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刑事证明活动。根据刑法理论,量刑事实证明的活动范围应当始于法定刑的选择。量刑事实证明活动应当遵循有别于传统定罪事实证明的特殊原则:责任主义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原则、适当证明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心证相结合原则、疑义有利于被告原则以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量刑事实证明 基本原理 证明活动范围 特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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