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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量刑价值研究
1
作者
刘辰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8期78-82,共5页
前科作为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普遍作为加重情节适用。但是,由于理论上对前科的概念没有准确的定义,实践中对前科的范围也把握得不明确,因而前科作为加重量刑情节的适用还存在不妥之处。应当在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
前科作为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普遍作为加重情节适用。但是,由于理论上对前科的概念没有准确的定义,实践中对前科的范围也把握得不明确,因而前科作为加重量刑情节的适用还存在不妥之处。应当在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在责任刑之下发挥预防刑的调节作用,前科加重的"射程"应当限定在责任主义范围之内,并且未成年人的前科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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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前科
量刑价值
责任主义
酌定
量刑
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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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新时代背景下认罪口供的价值探讨──从批判认罪口供的绝对定罪价值谈起
被引量:
2
2
作者
李庚强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60-66,共7页
"口供本位主义"和"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造成认罪口供的定罪绝对价值在司法实践中被放大。在新法定证据主义下,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与客体地位混同并存,刑讯逼供顽疾尚存,冤假错案依旧频发,因此亟须对认罪口供的定...
"口供本位主义"和"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造成认罪口供的定罪绝对价值在司法实践中被放大。在新法定证据主义下,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与客体地位混同并存,刑讯逼供顽疾尚存,冤假错案依旧频发,因此亟须对认罪口供的定罪价值重新审视。通过分析认罪口供的独特价值,肯定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但在面对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时,也难掩其先天缺陷,认罪口供在定罪量刑中并不具有绝对价值。在承认认罪口供相对定罪量刑价值的基础上,肯定其真正的绝对价值在于程序性方面,特别是在保障被告人程序参与、给予裁判法官以心灵慰藉和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方面价值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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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认罪口供
独特
价值
定罪
价值
量刑价值
程序性
价值
原文传递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罪与罚
被引量:
2
3
作者
高景惠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22期7-9,共3页
近年来性侵儿童犯罪高发、多发,社会广泛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犯罪,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37条第2款,认识分歧依然较大。因此,对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统一对"公...
近年来性侵儿童犯罪高发、多发,社会广泛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犯罪,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37条第2款,认识分歧依然较大。因此,对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统一对"公共场所"、"当众"等关键情节的认识,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是加重情节,是一种量刑评价而非入罪评价,其中"当众"是一种客观评价,不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判断,应严格依法量刑,切实保护儿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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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猥亵儿童
行政处罚
情节评价
量刑价值
原文传递
题名
前科量刑价值研究
1
作者
刘辰远
机构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8期78-82,共5页
文摘
前科作为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普遍作为加重情节适用。但是,由于理论上对前科的概念没有准确的定义,实践中对前科的范围也把握得不明确,因而前科作为加重量刑情节的适用还存在不妥之处。应当在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在责任刑之下发挥预防刑的调节作用,前科加重的"射程"应当限定在责任主义范围之内,并且未成年人的前科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关键词
前科
量刑价值
责任主义
酌定
量刑
情节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新时代背景下认罪口供的价值探讨──从批判认罪口供的绝对定罪价值谈起
被引量:
2
2
作者
李庚强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60-66,共7页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供述自愿性保障模式研究"(2015BSCX26)之研究成果
文摘
"口供本位主义"和"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造成认罪口供的定罪绝对价值在司法实践中被放大。在新法定证据主义下,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与客体地位混同并存,刑讯逼供顽疾尚存,冤假错案依旧频发,因此亟须对认罪口供的定罪价值重新审视。通过分析认罪口供的独特价值,肯定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但在面对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时,也难掩其先天缺陷,认罪口供在定罪量刑中并不具有绝对价值。在承认认罪口供相对定罪量刑价值的基础上,肯定其真正的绝对价值在于程序性方面,特别是在保障被告人程序参与、给予裁判法官以心灵慰藉和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方面价值尤为突出。
关键词
认罪口供
独特
价值
定罪
价值
量刑价值
程序性
价值
分类号
D91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罪与罚
被引量:
2
3
作者
高景惠
机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22期7-9,共3页
文摘
近年来性侵儿童犯罪高发、多发,社会广泛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犯罪,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37条第2款,认识分歧依然较大。因此,对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统一对"公共场所"、"当众"等关键情节的认识,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是加重情节,是一种量刑评价而非入罪评价,其中"当众"是一种客观评价,不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判断,应严格依法量刑,切实保护儿童权益。
关键词
猥亵儿童
行政处罚
情节评价
量刑价值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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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科量刑价值研究
刘辰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新时代背景下认罪口供的价值探讨──从批判认罪口供的绝对定罪价值谈起
李庚强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
2
原文传递
3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罪与罚
高景惠
《中国检察官》
2015
2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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