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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相关问题辨析——兼评吴英案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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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洋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108-114,共7页
时下法学界、经济学界乃至整个中国社会对于吴英案的关注给我们一次重新审视集资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的契机。集资诈骗罪并非典型的法定犯,其兼具"自体恶"与"禁止恶"的双重特质。集资是诈骗的手段行为,诈骗是集资的... 时下法学界、经济学界乃至整个中国社会对于吴英案的关注给我们一次重新审视集资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的契机。集资诈骗罪并非典型的法定犯,其兼具"自体恶"与"禁止恶"的双重特质。集资是诈骗的手段行为,诈骗是集资的终极目的。现行《刑法》第192条"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罪状描述存在逻辑失误。学界主流观点将该罪的犯罪客体定位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同样存在弊端,由"金融管理本位主义"向"金融市场交易本位主义"的刑事立法、司法理念转变将有益于我国逐步深入的金融体制改革。此外,对于该罪犯罪构成中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司法认定,以及司法实践中"诈骗方法"和"社会公众"含义的把握同样是本文论证需要明晰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资诈骗 罪状 金融市场交易本位 非法占有 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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