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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铁路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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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大庆 《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40-42,47,共4页
铁路运输合同是一种具体的运输合同,但是作为一种有名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承运人、格式合同、履行顺序、责任限制的特殊性。铁路运输合同特殊性范畴的根源来源于铁路运输经济的特殊性,表现在资本与成本、供给与需求、行业与... 铁路运输合同是一种具体的运输合同,但是作为一种有名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承运人、格式合同、履行顺序、责任限制的特殊性。铁路运输合同特殊性范畴的根源来源于铁路运输经济的特殊性,表现在资本与成本、供给与需求、行业与专业等方面的特殊性。我国铁路运输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旅客之间的合同纠纷。要妥善解决我国当前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也必须对纠纷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并尝试特殊的解决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铁路运输合同 特殊性 铁路运输经济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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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铁路运输合同格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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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萍 《铁道货运》 2003年第4期6-8,共3页
分析了铁路运输合同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格式合并、充实内容、改进作业流程等建议,使铁路运输合同更好地体现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 改进 铁路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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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性质的探析——兼谈刑事司法及立法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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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英杰 周恩深 《检察实践》 2003年第6期36-37,共2页
所谓骗逃铁路运费的行为,是指以铁路运输合同的"合法形式"为掩护,匿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数量,以相对较低的货物运价号替代相对较高的运价号或者以相对较少的重量(数量)替代实际承运的重量(数量),甚至以重复使用货票隐瞒... 所谓骗逃铁路运费的行为,是指以铁路运输合同的"合法形式"为掩护,匿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数量,以相对较低的货物运价号替代相对较高的运价号或者以相对较少的重量(数量)替代实际承运的重量(数量),甚至以重复使用货票隐瞒货物运输真实情况等为手段,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对价,致使铁路所付出的劳务本应得到的财产性利益不能依法实现,具有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界限模糊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逃铁路运费行为 刑事司法 铁路运输合同 铁路司法机关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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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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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丹 郝志贤 《当代审判》 2003年第6期51-51,共1页
2001年2月20日,旅客吴某与家人持有效客票乘车。列车到站后,吴某在下车过程中,头部右侧受伤。后在家人帮助下到医院治疗,未发现头内有损伤。几日后,吴某感觉病情严重,于同年2月26日住院治疗近八个月。出院后,吴某认为病情未痊愈... 2001年2月20日,旅客吴某与家人持有效客票乘车。列车到站后,吴某在下车过程中,头部右侧受伤。后在家人帮助下到医院治疗,未发现头内有损伤。几日后,吴某感觉病情严重,于同年2月26日住院治疗近八个月。出院后,吴某认为病情未痊愈,去北京各大医院治疗,终未能痊愈,为此产生了各种费用。吴某由于与铁路部门在损害赔偿事宜上没能达成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法律适用 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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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赔偿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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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阴跃平 郝洪建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87-88,共2页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纠纷 赔偿问题 铁路运输企业 权利义务关系 铁路运输合同 铁路法》 铁路专用线
原文传递
有问有答(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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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辉 《山西档案》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60-61,共2页
■铁路运输合同、租赁库房协议、炉灰买卖、废品协议属于经营管理类——产品销售吗? 答:文件材料如何归类,应当由你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基本范围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解决提问材料的归属,首先应该重新审视你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 ■铁路运输合同、租赁库房协议、炉灰买卖、废品协议属于经营管理类——产品销售吗? 答:文件材料如何归类,应当由你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基本范围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解决提问材料的归属,首先应该重新审视你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单位产生的所有经营管理材料应能纳入"经营管理"大类下的二级类目的设置范围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件材料归档 铁路运输合同 经营管理 保管期限表 产品销售 归档范围 管理类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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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老大”司法权的笼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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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昊夫 刘彻 《人大建设》 2003年第2期42-44,共3页
2002年12月上旬,记者从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托运人状告'铁老大'的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经省高院开庭再审,至今尚无判决结果。铁路运输系统是惟一拥有司法权的企业,它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构成了'二审制'的独立审判权。... 2002年12月上旬,记者从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托运人状告'铁老大'的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经省高院开庭再审,至今尚无判决结果。铁路运输系统是惟一拥有司法权的企业,它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构成了'二审制'的独立审判权。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属铁路运输系统内编制,人、财、物统属铁路运输系统管理。这类法院在审案时能否保证司法公正?下述案例对此提出了质疑。山西汉子张世平在这种阴影笼罩下徘徊了五年。他的官司经过铁路两级法院的五次裁判,日前仍在等待河南省高级法院的提审结果。一审判决:车站违约交付,但不承担赔偿责任1997年6月19日,山西省定襄县宏道粮油经销部从本地蒋村车站发运两车玉米到湖北省宜昌市的花艳火车站,收货人为宜昌县油脂公司,保价金额为12万元。托运人托运时,在货物运单上特别注明'凭领货凭证提货'。6月23日至7月4日,托运人拿着领货凭证几次到湖北花艳车站查询,车站一直称货物未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权 托运人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运输系统 铁路运输法院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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