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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畴——评南京江海烟酒有限公司经销假冒名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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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子平 《行政法制》 2002年第2期43-44,共2页
1998年11月27日,南京市工商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在南京江海烟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租用的20号库位,查扣涉嫌假冒的茅台酒228瓶、五粮液酒656瓶、剑南春酒198瓶,共计1082瓶。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以及宜宾... 1998年11月27日,南京市工商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在南京江海烟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租用的20号库位,查扣涉嫌假冒的茅台酒228瓶、五粮液酒656瓶、剑南春酒198瓶,共计1082瓶。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以及宜宾五粮液酒厂、四川绵竹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鉴定,上述酒均为假冒名酒。X分局经调查、取证、听证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再罚原则 南京江海烟酒有限公司 销假冒名酒案 违法行为 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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