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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销售外挂行为的类型划分及刑法规制
被引量: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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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文博
梁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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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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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60-70,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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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9BFX075)
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1&ZD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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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对销售外挂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其根源在于对外挂的法律性质把握不准且缺乏类型化思维。以功能为标准,可以将外挂区分为辅助型外挂与增强型外挂。辅助型外挂不侵犯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刑法保护的法益,应对其予以出罪化。增强型外挂则侵犯到计算机软件的修改权与数据安全。销售增强型外挂的行为同时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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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销售外挂
类型化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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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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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制作经营外挂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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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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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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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9期45-4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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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6年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研究"(SFH2016C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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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应当从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这两个维度,类型化梳理制作经营外挂行为。制作经营修改型外挂的三种行为类型,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按照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而其中的"发行"是第一手提供作品的行为。因此,单纯销售相似型外挂成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制作相似型外挂并销售、制作相似型外挂并打金销售则均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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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制作经营修改型外挂
非法经营罪
制作相似型外挂并打金销售
复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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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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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使用外挂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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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旭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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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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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3期51-5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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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6年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研究"(SFH2016C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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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视野下的使用外挂行为,只包括使用外挂有偿代练和使用外挂打金销售这两种经营行为;单纯使用外挂的行为,犯罪不成立。行为人使用外挂有偿代练时,实际上销售了外挂点卡;外挂虽由行为人操作,但使用外挂的真实主体是游戏玩家的账户,故属于向公众提供外挂,非法经营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成立。使用外挂打金销售,不是对外挂的出版、发行、销售行为;如情节严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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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纯使用外挂
使用外挂有偿代练
使用外挂打金销售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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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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