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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几点思索——访博士生导师、法学家陈光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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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虞伟 卫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87-88,共2页
陈光中教授五十年代初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他的命运,也像法学在中国的命运一样,走过了很不平凡的道路。他在三十多年里,走南闯北,先后在广西大学、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单位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博土生导师,... 陈光中教授五十年代初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他的命运,也像法学在中国的命运一样,走过了很不平凡的道路。他在三十多年里,走南闯北,先后在广西大学、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单位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博土生导师,并任中国法制研究所所长等职务。十月的一个周末晚上,我们采访了他。“我最关心的是下面几个问题……”他像是理解我们的心思,回顾起他近两年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些思索。首先,他认为,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有必要建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并使之法律化。刑事损害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中产生错羁、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家对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民法通则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虽已有原则规定,但仅有这些原则规定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尽快制订法律,确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使宪法和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化,这样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义法 博士生导师 法学家 律师 教授 立刑 损害赔偿制度 错羁 判例制度 刑事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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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离自罚”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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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志骧 《法学天地》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49-49,共1页
近读《史记·循吏列传》,其中“李离自罚”的史实颇令人深思。春秋时,晋国狱吏李离审理一案子不慎误判,杀无辜一人。按晋法中“不当死者被杀,狱吏要抵以性命”之规定,李犯的是死罪,他懊悔不迭,为谢罪天下,他一面令手下人将自己关进... 近读《史记·循吏列传》,其中“李离自罚”的史实颇令人深思。春秋时,晋国狱吏李离审理一案子不慎误判,杀无辜一人。按晋法中“不当死者被杀,狱吏要抵以性命”之规定,李犯的是死罪,他懊悔不迭,为谢罪天下,他一面令手下人将自己关进狱中,一面请求主公对他秉公执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狱吏 手下人 循吏 晋文公 求主 打击犯罪 审判人员 错羁 执法 社会主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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