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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的刑事判决样态研究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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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兰香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34-147,共14页
生态修复不同于生态恢复和恢复原状。我国刑事审判对生态修复判决的方法主要有补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增殖放流以及间接修复。此类判决有案件数大幅度增加、修复措施种类繁多、方式灵活多样、刑罚轻缓化、可操作性强、诉求... 生态修复不同于生态恢复和恢复原状。我国刑事审判对生态修复判决的方法主要有补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增殖放流以及间接修复。此类判决有案件数大幅度增加、修复措施种类繁多、方式灵活多样、刑罚轻缓化、可操作性强、诉求公权化等特点。刑事判决生态修复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生态修复的刑法性质是非刑罚处理方法,在刑事判决中处于辅助地位。刑事审判中对生态修复的判决存在名称太多、多种经济制裁同时判决会加重被告人负担、对实刑犯判处生态修复会带来操作上的困难、罚金刑涵盖生态修复费不妥、监督没有完全到位等问题。应当通过将生态修复明确规定为非刑罚处理方法、规范生态修复名称、科学合理裁判、拓展生态修复工作机制等途径解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犯罪 刑事判决性质 问题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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