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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问题之定性探讨——以“问题豆芽”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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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1-47,共7页
食品安全是维护人们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加大,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得到有效控制,但是食品专业的复杂性致使针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事惩罚面临很大争议。"问题豆芽"演变成"毒豆芽",再逐... 食品安全是维护人们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加大,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得到有效控制,但是食品专业的复杂性致使针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事惩罚面临很大争议。"问题豆芽"演变成"毒豆芽",再逐渐除罪化的现实也提醒人们应慎重对待食品安全问题,一是应统筹组织安全性毒理学研究,尽快出台国家标准;二是应全面检验,界定行刑界限,正确定性处理;三是应依法、科学、审慎对待食品专业性问题,慎用刑事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问题豆芽 毒理学 食品安全 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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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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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锦雄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22-132,共11页
近一年多来,全国审理判决的"问题豆芽"案件近千件,被判刑人数愈千人,大多数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然而,有些行业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无根剂(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素等植物... 近一年多来,全国审理判决的"问题豆芽"案件近千件,被判刑人数愈千人,大多数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然而,有些行业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无根剂(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素等植物激素)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一律认定无罪,并主张为这些案件翻案。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是低毒农药,是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农药,是有毒有害物质,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和行政犯(法定犯),因此,无论将豆芽制发过程理解为种植过程或食品加工过程,在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无根剂"的行为,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问题豆芽 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行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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