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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法上的共同犯罪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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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大群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2期550-571,共22页
本文探讨了国际刑法中共同犯罪的五种形式,即共同犯罪、间接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组合、共谋罪和协助罪。共同犯罪是《罗马规约》中所规定的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结合了间接犯罪和共同犯罪的犯罪责任形式适用了间接共同犯罪的... 本文探讨了国际刑法中共同犯罪的五种形式,即共同犯罪、间接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组合、共谋罪和协助罪。共同犯罪是《罗马规约》中所规定的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结合了间接犯罪和共同犯罪的犯罪责任形式适用了间接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但这种犯罪形态是否已成为习惯国际法,国际刑法学界尚有争论。共同犯罪组合是联合国临时刑事法庭所采用的一种犯罪形态,虽然在《前南国际刑庭规约》和《卢旺达国际刑庭规约》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这两个国际刑庭的实践和司法解释,它是属于“实施”犯罪的一级犯罪形态,而不是一种从犯的次级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组合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为基本类型,是多人以共同犯罪目标为基础的共同犯罪;第二种是所谓的“系统性”类型,适用于涉及集中营或具有严密组织系统的案件;第三种则是所谓“延伸性”的类型,适用于超出共同犯罪目的范围的犯罪,但仍是共同犯罪目的下自然的和可预见的结果。联合国临时刑事法庭所采用的共同犯罪组合和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共同犯罪虽然形式不同,但是殊途同归,都是惩罚国际刑法领域中领导人犯罪的重器。在国际刑法中,共谋罪和协助罪都属于未完成的犯罪,即不要求证明犯罪结果的犯罪。共谋罪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犯罪达成合议或共识。而协助罪虽然在行为要素上与帮助和唆使有一定的重合,但它却是一种犯罪,而不是次级犯罪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法 共同犯罪 间接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组合 共谋罪 协助罪
原文传递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修正与适用实践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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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大群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3年第6期1-22,共22页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过至今已历25年,但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成就却似乎乏善可陈,不仅受理的案件寥寥无几,而且在政治上也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各种批评,特别是来自非洲国家的批评尤为尖锐。25年来,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过至今已历25年,但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成就却似乎乏善可陈,不仅受理的案件寥寥无几,而且在政治上也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各种批评,特别是来自非洲国家的批评尤为尖锐。25年来,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进行了重大修正,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侵略罪定义与适用范围的修正案;在该规约中增添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罪行;国际刑事法院对驱逐出境罪作了扩大解释并创造性适用了间接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以扩大法院的管辖权;坚持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并认定了该原则在习惯国际法上的地位;对被害人参与作出了有益的实践。不难预测,国际刑事法院很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其管辖权并加强国际刑法的执行力,特别是对非缔约国而言,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情况可能会逐渐增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侵略罪 驱逐出境罪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战争罪 间接共同犯罪 官方身份无关性 被害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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