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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受贿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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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冀建峰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3年第7期69-71,共3页
间接受贿犯罪的依据是现行《刑法》第 3 88条的规定 ,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包括四点内容 ,其中一点规定“行为人必须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一般理论 ,可称之为“控制论”。这种理论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存在与实践脱... 间接受贿犯罪的依据是现行《刑法》第 3 88条的规定 ,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包括四点内容 ,其中一点规定“行为人必须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一般理论 ,可称之为“控制论”。这种理论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存在与实践脱节、需要完善之处 ,可以考虑将“职权”与“地位”分开进行解释 ;另一点规定将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之利益限定为“不正当利益” ,立法上事出有因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受贿犯罪 客观方面 职权 地位 控制 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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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影响力交易罪:全面规制间接受贿行为——兼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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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玉忠 《甘肃理论学刊》 2009年第2期142-145,共4页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新增了贿赂犯罪的内容,这有助于严密抗制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但是,就新增条文贿赂犯罪内容的罪名确认,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充分分析贿赂新增条文罪名确定的争议后,我们认为,宜增设影响力交易罪来全面规...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新增了贿赂犯罪的内容,这有助于严密抗制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但是,就新增条文贿赂犯罪内容的罪名确认,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充分分析贿赂新增条文罪名确定的争议后,我们认为,宜增设影响力交易罪来全面规制间接受贿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的具体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影响力交易 间接受贿 斡旋受贿 进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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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受贿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其缺陷
3
作者 胡同春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62-64,共3页
从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有关间接受贿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就存在一些争议,某些构成要件的合理性也受到人们的质疑。本文拟总结已有研究成果,具体阐明间接受贿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并指明其存在的缺陷,以期引起人们的关注,并通过立法活... 从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有关间接受贿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就存在一些争议,某些构成要件的合理性也受到人们的质疑。本文拟总结已有研究成果,具体阐明间接受贿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并指明其存在的缺陷,以期引起人们的关注,并通过立法活动加以修改、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受贿 客观构成要件 缺陷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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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受贿罪“便利条件”的司法认定
4
作者 蒋超 艾军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37-38,40,共3页
间接受贿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罪,间接受贿成立受贿罪有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主体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二是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都以“为请托人谋... 间接受贿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罪,间接受贿成立受贿罪有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主体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二是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都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三是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利益,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间接受贿不构成犯罪。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间接受贿案相对较少,理论探讨不多,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如何理解与适用第三百八十八条,存在着一些分歧。笔者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剖析,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受贿 便利条件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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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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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凡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38-45,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但我国目前设立受贿罪"罪刑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但我国目前设立受贿罪"罪刑系列"的时机尚不成熟;移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影响力交易罪"作为第388条的罪名也欠妥,故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为"斡旋受贿罪",并借此次修订的良机,对《刑法》第388条的法定刑作进一步调整,使法条整体统一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斡旋受贿 间接受贿 罪刑系列 影响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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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斡旋受贿罪的正确理解 被引量:2
6
作者 邹志宏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2期55-57,共3页
通说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解。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普通受贿罪了。所以,不应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说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解。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普通受贿罪了。所以,不应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限制。斡旋受贿罪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即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斡旋受贿 间接受贿 制约关系 身份便利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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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本质辨正与立法建构
7
作者 孙道萃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79-86,共8页
斡旋受贿是否独立成罪的立法论争未曾中断。介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后,斡旋受贿与直接受贿、间接受贿不同,其本质是利用职权的"影响力"受贿。《反腐败公约》《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共同&qu... 斡旋受贿是否独立成罪的立法论争未曾中断。介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后,斡旋受贿与直接受贿、间接受贿不同,其本质是利用职权的"影响力"受贿。《反腐败公约》《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共同"倒逼"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立法进程,其罪名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扩大犯罪对象,合理取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配置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斡旋受贿 间接受贿 利用职权性影响力 立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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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犯罪认定的影响
8
作者 韩祥安 《魅力中国》 2010年第1期34-35,共2页
1997修订的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条在刑法理论界一般称为“斡旋... 1997修订的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条在刑法理论界一般称为“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最早来源于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解答内容予以吸收,并在修订后刑法第388条专门规定了斡旋受贿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斡旋受贿 犯罪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犯罪 不正当利益 间接受贿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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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刑法第388条的正确理解 被引量:1
9
作者 邹志宏 《研究生法学》 2001年第1期56-58,120,共4页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指行为人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而收受贿赂。这种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①。这已成为通说,笔者称之为“制约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斡旋受随并非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②,“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③笔者称之为“非制约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第388条 条文释义 斡旋受贿 间接受贿 非制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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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主体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10
作者 胡藤瀚 《彭城职业大学学报》 2002年第2期19-21,24,共4页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贪污贿赂罪几种主体类型的准确认定非常重要。文章就目前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对此类犯罪主体的确认问题进行阐述,以便有效运用法律武器遏制贪污贿赂犯罪的态势。
关键词 贪污贿赂罪 主体类型 犯罪主体 间接受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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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5
11
作者 肖中华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134-138,共5页
新刑法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应理解为利用本人的职权便利 ,可以是将来的职权便利 ,但不包括所谓“过去的职权便利”。刑法第 1 6 3条第 3款规定的索贿构成受贿罪 ,应当以第 385条的规定为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利益... 新刑法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应理解为利用本人的职权便利 ,可以是将来的职权便利 ,但不包括所谓“过去的职权便利”。刑法第 1 6 3条第 3款规定的索贿构成受贿罪 ,应当以第 385条的规定为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 ,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 ,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间接受贿的成立 ,必须以行为与第三人职务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为前提 ,为请托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 为他人谋取利益 职权 非法利益 间接受贿 索贿 新刑法 便利 职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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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利益"不能认定为合法利益 被引量:1
12
作者 牟立涛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2S期58-58,共1页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间接受贿罪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必须是"为(自己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单位行贿罪必须是"为(所在单位)谋取...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间接受贿罪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必须是"为(自己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单位行贿罪必须是"为(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正当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上述三罪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 认定 间接受贿 利害关系人 合法利益 根据 中国 不确定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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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领袖们怎么“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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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姬建民 《中华魂》 2015年第10期47-48,共2页
无以规矩,难成方圆。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立规矩、守纪律。党的领袖更是带头立规矩、守规矩。“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旧朝代家里有人做了大官,既光宗耀祖,还封妻荫子,乃至族人也会得到佑护和沾光。毛泽东作为新中国的开国领袖,却... 无以规矩,难成方圆。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立规矩、守纪律。党的领袖更是带头立规矩、守规矩。“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旧朝代家里有人做了大官,既光宗耀祖,还封妻荫子,乃至族人也会得到佑护和沾光。毛泽东作为新中国的开国领袖,却给自己立下了这样的“亲情规矩”: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他的亲戚、乡亲找他谋职、办事,一概婉言谢绝。这个“规矩”,现在有几多官员仍在持守?有的甚至就栽在老婆孩子间接受贿的泥沼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袖 中国共产党 间接受贿 新中国 毛泽东 徇私 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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