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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间接受贿罪“便利条件”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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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超
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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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大学法学院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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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37-38,4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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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间接受贿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罪,间接受贿成立受贿罪有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主体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二是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都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三是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利益,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间接受贿不构成犯罪。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间接受贿案相对较少,理论探讨不多,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如何理解与适用第三百八十八条,存在着一些分歧。笔者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剖析,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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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间接受贿罪
便利条件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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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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