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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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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玲玲 林恩伟 陈红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15-22,共8页
与传统版权侵权的分类一致,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也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类.从《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网络服务... 与传统版权侵权的分类一致,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也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类.从《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逐步完善。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技术服务提供者、内容服务提供者、兼有技术与内容的综合服务提供者,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亦应有所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又可分为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其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直接侵权、替代责任共同构成全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形式,三者又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行为情形,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类型加以注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引诱侵权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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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版权公约中“向公众提供权”的含义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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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勇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33-40,共8页
网络深层链接是否属于向公众提供,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较大争议。在国内,有"服务器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的对立;在欧盟,有"新公众标准"与"特殊技术手段标准"之争。通过应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 网络深层链接是否属于向公众提供,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较大争议。在国内,有"服务器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的对立;在欧盟,有"新公众标准"与"特殊技术手段标准"之争。通过应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国际版权公约规定的"向公众提供权"进行充分阐释,提出"间接提供理论",即"向公众提供权"既包括向公众直接提供的行为,也包括向公众间接提供的行为,后者可以作为规制深层链接的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版权公约 向公众提供 深层链接 间接提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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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控制角度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是与非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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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勇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3-21,共19页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是通过信息网络的交互式传播,即控制要素,其与提供行为的提供要素、获得传播结果的结果要素,共同形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三要素"。狭义地认定直接上传作品至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是唯一的提供方式,否定其他...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是通过信息网络的交互式传播,即控制要素,其与提供行为的提供要素、获得传播结果的结果要素,共同形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三要素"。狭义地认定直接上传作品至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是唯一的提供方式,否定其他形式的间接提供方式,将导致我国在执行WCT国际公约时,走向狭义的向公众传播权,违背了WCT增加保护权利人在信息技术时代应当获得作品专有权利保护的公约本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必须是在域名控制下的可控制的传播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控制范围是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域名,向公众提供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对象是访问该网站的特定公众。由于无法认定未经许可的深度链接、盗链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用其他变通的办法试图规制上述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控制 直接提供 间接提供 交互式传播 直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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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深层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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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勇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67-175,共9页
知识产权法学界对于网络深层链接的法律性质及规制方式认识不一。通过对美国、欧盟的判例进行梳理和比较,以及全面分析我国法院判决及学术界主要观点,发现分歧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形式主义解释论"与"功能主义解释论"... 知识产权法学界对于网络深层链接的法律性质及规制方式认识不一。通过对美国、欧盟的判例进行梳理和比较,以及全面分析我国法院判决及学术界主要观点,发现分歧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形式主义解释论"与"功能主义解释论"的应用冲突。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相关现有判断标准均存在一定缺陷。结合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要使网络深层链接的规制方案具有合法性和更强的实效性,应当采用以功能主义为导向、兼顾形式主义的"间接提供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深层链接 服务器标准 用户感知标准 实质性替代标准 间接提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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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链接法律规制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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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36-45,共10页
所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的经济或实际重要性的作品利用方式,原则上都应当保留给作者。中国著作权法"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为应对技术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深层链接对著作权人具有重要商业利益,应属于著作权... 所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的经济或实际重要性的作品利用方式,原则上都应当保留给作者。中国著作权法"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为应对技术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深层链接对著作权人具有重要商业利益,应属于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涵盖范围;相比于适用兜底条款,采取扩张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更优。借鉴国际版权法学界早期应对固定服务卫星传播的规制方案,并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文本与外交会议文件,可提炼出"间接提供理论",以合理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层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权 向公众提供 国际版权公约 间接提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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