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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态环境损害侵权法直接救济模式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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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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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铜陵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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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31-3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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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污染防治攻坚战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衔接规则研究”(AHSKY2019D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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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态环境损害是对环境生态功能、生态服务的破坏与损伤,其实质是侵害了不特定主体所享有的环境权益。环境权益虽为不特定主体所共享、共用,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但对于每一个特定主体而言,不能因此否认其对环境权益的享用状态。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其救济范围,实际上是肯定了侵权法对环境权益的保护,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法直接救济模式。相对于通过人身、财产损害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间接救济模式而言,直接救济模式不仅是侵权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的回应,是贯彻我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内在要求,更重要的是其能有效克服间接救济模式的弊端,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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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绿色原则
间接救济模式
直接救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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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green principle
indirect relief mode
direct relief 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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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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