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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阅读义务之批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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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启荣
钱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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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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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私法》
2019年第2期372-395,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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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研究”(15SFB202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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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险合同阅读义务规则的传统完整表述为,签字订约之前、保单交付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阅读、理解、知悉合同内容及检视保险保障是否适合需要的义务;倘若本有机会阅读保险合同,那么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不可反驳地推定其已经阅读、理解、知悉且同意了合同内容,无论其事实上有无阅读和有无能力阅读。按阅读机会逻辑,投保人是在自主选择不阅读的情况下表示了同意,应受格式合同条款约束。阅读保险合同作为行为要求,性质上为"不真正义务",是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负担的"职责"。消费者通常没有能力阅读,也无从磋商保险格式条款内容,阅读机会难以转化为阅读行为,职责不履行即阅读欠缺并非出于懒惰懈怠或道义有欠,而是个人有限理性和认知局限的反映,是理性的选择和合理的不知,不可因之惩罚消费者,阅读不再是合理的注意标准。阅读同意推定的创设基础传统上为"签字"与"同意"之间的高概率联系及当事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皆已不符现代保险交易实际,"签字"仅剩作为合同关系起点的象征性意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进入保单。消费者对保单内容之合理期待比起保险人对消费者签字同意之信赖更需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法应当且可以放弃阅读义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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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阅读义务
阅读机会
阅读欠缺
不可反驳的推定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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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uty to Read
Opportunity to Read
Failure to Read
Irrebuttable Presumption
Obliegenhei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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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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