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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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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防伪》 2004年第11期34-35,共2页
第二十九条 防伪注册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防伪注册登记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向全国防伪办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关键词 中国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防伪注册登记证 防伪技术产品企业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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