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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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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防伪》
2004年第11期34-35,共2页
第二十九条 防伪注册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防伪注册登记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向全国防伪办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关键词
中国
《产品
防伪
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防伪注册登记证
防伪
技术产品企业
防伪
技术评审机构
原文传递
题名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
1
出处
《中国防伪》
2004年第11期34-35,共2页
文摘
第二十九条 防伪注册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防伪注册登记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向全国防伪办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关键词
中国
《产品
防伪
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防伪注册登记证
防伪
技术产品企业
防伪
技术评审机构
分类号
D922.17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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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
《中国防伪》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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