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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诉讼中的防御性责任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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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静 宋洋溢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6期47-63,109,110,共19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具有预防作用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为独立的条文提至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区分了防御性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由于环境损害的不可逆性,预防性救济更具意义。但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具有预防作用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为独立的条文提至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区分了防御性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由于环境损害的不可逆性,预防性救济更具意义。但在环境司法实务中,防御性责任的适用较少,构成要件也不明确。厘清其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是破局的关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当无疑义,考虑到防御性责任的重要意义以及预防性公益诉讼稳步发展的现实,应当通过绿色条款对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进行扩张性解释,以涵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适用防御性责任时,应当以侵权行为、妨害、行为与妨害间的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重视利益衡量在决定救济形式方面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防御请求权 防御性责任 预防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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