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
被引量:1
- 1
-
-
作者
邹水杰
-
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
出处
《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53-66,80,共15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的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7ZDA181)
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历史上地方治理的实践及启示”(项目编号:22VLS005)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规定,鬼薪白粲罪以上逃亡的要“以其罪命之”,而耐隶臣妾罪以下就只是“论令出会之”。根据众多同类文献分析比较可知,“命”与“出会”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是地方官府针对轻重不同的罪犯逃亡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秦及西汉时期,针对重罪逃犯,治狱吏要缺席论定“命罪”,使之成为“命者”,官府再派吏求捕。出于行政成本考虑,官府不会拘系轻罪犯,只是责令他们“出会”,即在规定日期内前来接受处罚。走马楼西汉简狱案文书表明,犯有较重刑罪或造成官府财产损失的罪犯逃亡后,地方官府首先会派吏徒求捕30日,在求捕不得的情况下,治狱吏会对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以加重论定“命罪”的方式阶段性结案。“命罪”之后,县廷治狱吏会制作“命者”的“命籍”,并汇总成《命簿》,以便尉史或亭长继续求捕。《命簿》需要在上计时向上级汇报,接受郡国考课。而东汉简牍材料显示,东汉中后期以降,官府对逃犯不再缺席论定“命罪”,而是继续派吏逐捕,显示出对罪犯逃亡的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变化。
-
关键词
罪犯逃亡
命罪
阶段性结案
命籍
《命簿》
-
Keywords
Criminal Escaping
Ming Guilty
Periodic Settlement
Register Record
Ming Statistic Book
-
分类号
K232
[历史地理—中国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