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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注册商标间权利冲突的合理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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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凌宗亮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6期132-136,共5页
按照现有规定,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权利人应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此种模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效益目标,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具有纠纷解决的周延性。与现有模式相比,人民法院受理注册商标间的权利冲突纠纷... 按照现有规定,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权利人应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此种模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效益目标,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具有纠纷解决的周延性。与现有模式相比,人民法院受理注册商标间的权利冲突纠纷后,并不判令在后商标权人停止侵权,而是要求相关权利人附加区别性标识的做法,正视了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仍然属于民事纠纷的事实,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是化解注册商标间权利冲突的合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商标 权利冲突 附加区别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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