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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保险赔偿协议订立的几点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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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凤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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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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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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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险赔偿协议现行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 ,即无附加条件的保险赔偿协议和带附加条件的保险赔偿协议。由于其存在一些弊端 ,往往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如动摇被保险人对承保公司的信心 ,增加诉讼机率等。为了避免因被保险人不同意附加条件而双方达不成共识 ,影响理赔工作的正常进行 ,保险人应从自身的管理环节入手 ,在提高承保服务质量的同时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 ,尽可能把各级公司对赔案可能产生的“异议”消除在保险赔偿协议订立之前 ,使保险赔偿协议成为一份公正、合法的有效单证 ,更好地起到约束保险双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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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赔偿协议
附加条件合同
负面影响
服务管理
保险法
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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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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