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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利益视域下预告辞职行为法律性质的体系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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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文 《工会理论研究》 2024年第3期35-47,共13页
我国的劳动法律确立了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完整形态——确权、约束与责任机制,但囿于预告辞职行为法律性质的模糊,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存在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困惑,以及用人单位预告期内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性质的争议... 我国的劳动法律确立了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完整形态——确权、约束与责任机制,但囿于预告辞职行为法律性质的模糊,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存在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困惑,以及用人单位预告期内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性质的争议,而其中预告辞职行为法律性质的澄清为首要和基本问题。预告辞职行为具有两位一体但有所偏重的法益结构,用人单位期限利益构成了对劳动者辞职自由的制约形式,用人单位是否主张期限利益与其采取的回应行为类型有关。如此,劳动者预告辞职行为法律性质的体系化解释路径如下:用人单位主张期限利益的,劳动关系在预告期内仍有效,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直至30日期限届满,预告辞职行为的法律性质为附期限的形成权;用人单位放弃期限利益的,劳动关系不必等到30日期限届满即告解除,预告辞职行为的法律性质则由预告解除转化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商式即时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辞职 期限利益 附期限的形成权 协商式即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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