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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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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得胜 翟云岭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94-99,共6页
基于利益平衡的原则,买受人对于合同标的物之处分行为的有效,应当以出卖人主张取回权时买受人之处分行为对于出卖人之利益实现不构成妨碍为前提。在所有权保留之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于条件成就前,对于标的物所有权之处分,第三人得否... 基于利益平衡的原则,买受人对于合同标的物之处分行为的有效,应当以出卖人主张取回权时买受人之处分行为对于出卖人之利益实现不构成妨碍为前提。在所有权保留之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于条件成就前,对于标的物所有权之处分,第三人得否因此而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则应依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而分别认定。期待权受让人获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得源自附条件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所约定条件之成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分行为 条件 登记 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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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范围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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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玉萍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18-20,共3页
自《合同法》颁布以来,法学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问题多有论述,其范围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附条件”的... 自《合同法》颁布以来,法学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问题多有论述,其范围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等方面。通过分析对比,确定其中符合“效力待定”这一内涵的合同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一般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这两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订立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权代理 条件 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 符合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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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出资——兼评(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27号判决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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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冠彬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92-100,共9页
禁止抵押物出资的立场与现行《公司法》将出资问题定位为公司自治事项相悖,亦与抵押物流转及以他人之物出资等规则造成体系上的不协调。《合同法》第51条表述中的"处分他人财产"实乃"处分存在他人排他性权利的财产"... 禁止抵押物出资的立场与现行《公司法》将出资问题定位为公司自治事项相悖,亦与抵押物流转及以他人之物出资等规则造成体系上的不协调。《合同法》第51条表述中的"处分他人财产"实乃"处分存在他人排他性权利的财产"之意,故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以抵押物出资的行为宜认定为"附条件的无权处分":首先,只有当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时,抵押权人方可主张抵押人以抵押物出资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次,股东以抵押物出资,公司始终均能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唯一的区别在于能否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即使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公司仍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但不得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出资 《物权法》第191条 附条件的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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