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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利益限制删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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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凯文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5-68,共4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限制删除权行使的两种情形,但并不能穷尽限制删除权行使的全部情况。因此,有必要研究限制删除权行使的考量因素。参考欧盟GDPR第29条工作组对删除权例外情形的规定,应从三个方面对删除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限制删除权行使的两种情形,但并不能穷尽限制删除权行使的全部情况。因此,有必要研究限制删除权行使的考量因素。参考欧盟GDPR第29条工作组对删除权例外情形的规定,应从三个方面对删除权行使进行限制:首先,需要考虑行使删除权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其次,必须评估删除权行使是否会对信息主体造成严重影响;最后,需要核实信息处理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基于这些考量,可以在公共健康安全、存档或者统计需要的基础上限制删除权的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删除 限制删除权行使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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