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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的法律效果
1
作者
吴钰琪
陈晓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76-85,共10页
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适用情形应限缩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绝对限制约定无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相对限制约定具有审查义务,对主观限制约定进行形式审查,对客观限制约定应在职责和能力范围进行实质审查,无法审查时仍应办理转移登...
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适用情形应限缩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绝对限制约定无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相对限制约定具有审查义务,对主观限制约定进行形式审查,对客观限制约定应在职责和能力范围进行实质审查,无法审查时仍应办理转移登记。限制处分约定不受物权法定公示的限制,利益平衡原则也是恶意对抗规则构建的重要因素。裁判机构可将绝对限制约定转换为主观限制约定。动产抵押限制处分约定具有适用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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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人
限制处分约定
可能损害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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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的法律效果
1
作者
吴钰琪
陈晓敏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76-85,共10页
基金
2022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2210656)。
文摘
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适用情形应限缩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绝对限制约定无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相对限制约定具有审查义务,对主观限制约定进行形式审查,对客观限制约定应在职责和能力范围进行实质审查,无法审查时仍应办理转移登记。限制处分约定不受物权法定公示的限制,利益平衡原则也是恶意对抗规则构建的重要因素。裁判机构可将绝对限制约定转换为主观限制约定。动产抵押限制处分约定具有适用可行性。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人
限制处分约定
可能损害抵押权
分类号
D92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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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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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的法律效果
吴钰琪
陈晓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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