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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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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钰琪 陈晓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76-85,共10页
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适用情形应限缩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绝对限制约定无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相对限制约定具有审查义务,对主观限制约定进行形式审查,对客观限制约定应在职责和能力范围进行实质审查,无法审查时仍应办理转移登... 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适用情形应限缩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绝对限制约定无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相对限制约定具有审查义务,对主观限制约定进行形式审查,对客观限制约定应在职责和能力范围进行实质审查,无法审查时仍应办理转移登记。限制处分约定不受物权法定公示的限制,利益平衡原则也是恶意对抗规则构建的重要因素。裁判机构可将绝对限制约定转换为主观限制约定。动产抵押限制处分约定具有适用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人 限制处分约定 可能损害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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